【案情簡介】。
2016年5月5日22時24分許,張某君在七台河市桃山區學府街由南向北過橫道時,田某海駕駛黑k03xxx號三一牌重型專項作業車沿桃山區學府街由東向西行至學府湖濱小區公交車站附近時,將張某君撞到致傷。
事故發生後,張某君被120送到七台河市人民醫院救治,醫診為:顱骨骨折,顱蓋骨折,左側頂部硬膜下血腫,雙肺挫裂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雙眼鈍挫傷,右眼眶內側壁、上壁多發骨折,右下2牙折、左下、右下1、2牙缺失等等,住院治療76天後,醫院建議到上級醫院繼續治療。之後,張某君被親屬送到北京同仁醫院門診治療13天後,回到佳木斯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31天好轉出院,共花去醫療費292032.24元。此間,車輛所有權單位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71300元醫療費,剩餘醫療費均為張某君個人墊付。
關於事故責任,經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交警大隊現場勘查,認定司機田某海負故事主要責任,張某君無責任。另外,經查,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田某海系其單位僱傭的司機,該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交有強險和商業險。
張某君出院後因肇事司機和單位均不履行賠償義務,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其已留下嚴重殘疾,生活十分貧困,張某君的丈夫代她向七台河市法院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查了張某君提供的材料後,認為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我所律師為張某君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進行民事訴訟。律師接受指派後,代理張某君將肇事司機田某海及車輛所有人七台河市二建公司、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律師代張某君向法院遞交了司法鑑定申請,申請為張某君做傷殘及後期醫療費等相關項目鑑定。同時,因張某君還需治療,律師建議此間家屬可以繼續為張某君進行治療。訴訟期間,法院委託七台河市司法警官醫院司法鑑定所為張某君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為:1)傷殘一個被評定為六級,一個八級,一個十級。2)醫療終結時間為傷後八個月。3)出院後護理期限為60日,護理人數為一人。4)營養費用的給付期限為傷後90天。5)支持鑲復義齒三個,每個1100元,總計3300元,使用年限為五年。根據該鑑定結論和張某君開庭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張某君共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總計644176.68元。
【代理意見】。
一、關於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
因為被告駕駛的的車輛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公司交有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強險限額為12萬元,商業險限額為30萬元。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本案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給付責任。
對於不足部分,由於被告田某海系七台河市二建公司僱傭的司機,事故發生時司機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田某海在工作中駕駛車輛撞傷原告,應由單位即二建公司賠償。
二、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抗辯不應支付誤工工資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稱原告已年過六旬,已不存在誤工費損失,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是否計算誤工費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勞動能力、是否因傷導致收入減損。勞動能力與退休年齡並沒有必然的關係。達到退休年齡不等於退休職工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均可以主張誤工費。因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齡下喪失勞動能力,且原告提供的第四中學的證明也證實靠自己的勞動為生,並沒有喪失勞動能力,所以,依法應支持誤工費。
【判決結果】。
陽光保險公司、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賠償張某君各項經濟損失667311.98元。
【裁判文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本案責任的承擔問題,二是原告張某君已經退休,應否給付誤工費。法院認定因為被告田某海駕駛的的車輛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公司交有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強險限額為12萬元,商業險限額為30萬元。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案應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因田某海系職務行為,該責任應由被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公司承擔。關於原告的誤工費問題,張某君雖已退休但庭審中其提供了其退休後一直在七台河市第四中學工作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傷前在七台河市第四中學工作,月工資為1800元。因原告具有勞動能力並提供的誤工收入證明,故法庭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被告陽光保險公司在限額賠償張某君各項經濟損失總額320000元,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張某君347311.98元,扣除已付的71300元,還應支付276011.98元。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案件,案件的關鍵點在於原告的訴求是否合理及各被告的責任承擔問題。
關於年過六旬的老人應否給付誤工費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勞動能力,是否因傷導致收入減損。事實上,勞動能力與退休年齡沒有必然的關係,達到退休年齡不一定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和或減少的,均可主張誤工費。
本案通過律師的努力,最後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誤工費的賠償。而關於責任,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定,亦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判決司機所在單位承擔責任。
【結語和建議】。
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對於賠償責任主體,司機是否承擔責任,關鍵要看其行為的性質是否為職務行為。對於退休人員應否給付誤工費的問題,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律師根據案件爭議焦點認真收集證據,進行庭前準備,據理力爭。本案經律師的努力,法院經審理後最終採納了律師的觀點,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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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22時24分許,張某君在七台河市桃山區學府街由南向北過橫道時,田某海駕駛黑k03xxx號三一牌重型專項作業車沿桃山區學府街由東向西行至學府湖濱小區公交車站附近時,將張某君撞到致傷。
事故發生後,張某君被120送到七台河市人民醫院救治,醫診為:顱骨骨折,顱蓋骨折,左側頂部硬膜下血腫,雙肺挫裂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雙眼鈍挫傷,右眼眶內側壁、上壁多發骨折,右下2牙折、左下、右下1、2牙缺失等等,住院治療76天後,醫院建議到上級醫院繼續治療。之後,張某君被親屬送到北京同仁醫院門診治療13天後,回到佳木斯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31天好轉出院,共花去醫療費292032.24元。此間,車輛所有權單位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71300元醫療費,剩餘醫療費均為張某君個人墊付。
關於事故責任,經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交警大隊現場勘查,認定司機田某海負故事主要責任,張某君無責任。另外,經查,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田某海系其單位僱傭的司機,該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交有強險和商業險。
張某君出院後因肇事司機和單位均不履行賠償義務,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其已留下嚴重殘疾,生活十分貧困,張某君的丈夫代她向七台河市法院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查了張某君提供的材料後,認為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我所律師為張某君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進行民事訴訟。律師接受指派後,代理張某君將肇事司機田某海及車輛所有人七台河市二建公司、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律師代張某君向法院遞交了司法鑑定申請,申請為張某君做傷殘及後期醫療費等相關項目鑑定。同時,因張某君還需治療,律師建議此間家屬可以繼續為張某君進行治療。訴訟期間,法院委託七台河市司法警官醫院司法鑑定所為張某君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為:1)傷殘一個被評定為六級,一個八級,一個十級。2)醫療終結時間為傷後八個月。3)出院後護理期限為60日,護理人數為一人。4)營養費用的給付期限為傷後90天。5)支持鑲復義齒三個,每個1100元,總計3300元,使用年限為五年。根據該鑑定結論和張某君開庭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張某君共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總計644176.68元。
【代理意見】。
一、關於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
因為被告駕駛的的車輛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公司交有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強險限額為12萬元,商業險限額為30萬元。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本案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給付責任。
對於不足部分,由於被告田某海系七台河市二建公司僱傭的司機,事故發生時司機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田某海在工作中駕駛車輛撞傷原告,應由單位即二建公司賠償。
二、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抗辯不應支付誤工工資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稱原告已年過六旬,已不存在誤工費損失,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是否計算誤工費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勞動能力、是否因傷導致收入減損。勞動能力與退休年齡並沒有必然的關係。達到退休年齡不等於退休職工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均可以主張誤工費。因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齡下喪失勞動能力,且原告提供的第四中學的證明也證實靠自己的勞動為生,並沒有喪失勞動能力,所以,依法應支持誤工費。
【判決結果】。
陽光保險公司、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賠償張某君各項經濟損失667311.98元。
【裁判文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本案責任的承擔問題,二是原告張某君已經退休,應否給付誤工費。法院認定因為被告田某海駕駛的的車輛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公司交有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強險限額為12萬元,商業險限額為30萬元。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案應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因田某海系職務行為,該責任應由被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公司承擔。關於原告的誤工費問題,張某君雖已退休但庭審中其提供了其退休後一直在七台河市第四中學工作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傷前在七台河市第四中學工作,月工資為1800元。因原告具有勞動能力並提供的誤工收入證明,故法庭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被告陽光保險公司在限額賠償張某君各項經濟損失總額320000元,七台河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張某君347311.98元,扣除已付的71300元,還應支付276011.98元。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案件,案件的關鍵點在於原告的訴求是否合理及各被告的責任承擔問題。
關於年過六旬的老人應否給付誤工費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勞動能力,是否因傷導致收入減損。事實上,勞動能力與退休年齡沒有必然的關係,達到退休年齡不一定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和或減少的,均可主張誤工費。
本案通過律師的努力,最後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誤工費的賠償。而關於責任,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定,亦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判決司機所在單位承擔責任。
【結語和建議】。
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對於賠償責任主體,司機是否承擔責任,關鍵要看其行為的性質是否為職務行為。對於退休人員應否給付誤工費的問題,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律師根據案件爭議焦點認真收集證據,進行庭前準備,據理力爭。本案經律師的努力,法院經審理後最終採納了律師的觀點,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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