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撫養人,有觀點主張當遺贈人毀損或轉讓遺贈財產時,撫養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對此,應認為先履行的扶養人沒有不安抗辯權,因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以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合同為前提。雙務合同的特色在於,兩項給付義務之間存在牽連性,而遺贈扶養協議不符合該特徵。
首先,扶養和遺贈之間不存在條件上的牽連性。一方面,在遺贈人生前,無論哪一方解除協議,遺贈義務均非因解除而消滅,而是自始未產生。另一方面,遺贈人生前將遺贈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扶養人解除協議並非因為遺贈人的履行障礙,因為遺贈義務尚未產生。因此,扶養義務和遺贈義務之間並無存續上的相互依賴。
其次,扶養義務與遺贈義務之間不存在功能上的牽連性。第一,基於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先履行自己的扶養義務,待遺贈人死後依約取得遺贈請求權,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餘地。第二,在遺贈人生前,扶養人請求遺贈人履行遺贈義務的,遺贈人不能援引先履行抗辯權,而應主張權利未產生的抗辯。第三,遺贈人並非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因為遺贈義務的主體是遺贈人的繼承人。
總之,遺贈扶養協議並非雙務合同,遺贈和生養死葬之間不具有牽連性,扶養人不享有不安抗辯權,因此,平衡遺贈人與扶養人的利益關係只能另尋他法。不過,遺贈和生養死葬之間具有依存關係或交換關係。對於扶養人而言,可以將遺贈扶養協議界定為有償合同。進而,扶養人可以基於顯失公平撤銷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標的物存在瑕疵的,扶養人可以准用買賣規則向繼承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首先,扶養和遺贈之間不存在條件上的牽連性。一方面,在遺贈人生前,無論哪一方解除協議,遺贈義務均非因解除而消滅,而是自始未產生。另一方面,遺贈人生前將遺贈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扶養人解除協議並非因為遺贈人的履行障礙,因為遺贈義務尚未產生。因此,扶養義務和遺贈義務之間並無存續上的相互依賴。
其次,扶養義務與遺贈義務之間不存在功能上的牽連性。第一,基於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先履行自己的扶養義務,待遺贈人死後依約取得遺贈請求權,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餘地。第二,在遺贈人生前,扶養人請求遺贈人履行遺贈義務的,遺贈人不能援引先履行抗辯權,而應主張權利未產生的抗辯。第三,遺贈人並非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因為遺贈義務的主體是遺贈人的繼承人。
總之,遺贈扶養協議並非雙務合同,遺贈和生養死葬之間不具有牽連性,扶養人不享有不安抗辯權,因此,平衡遺贈人與扶養人的利益關係只能另尋他法。不過,遺贈和生養死葬之間具有依存關係或交換關係。對於扶養人而言,可以將遺贈扶養協議界定為有償合同。進而,扶養人可以基於顯失公平撤銷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標的物存在瑕疵的,扶養人可以准用買賣規則向繼承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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