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積極要求賠償,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投資者依法提起訴訟的,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相關便利。"上述規定明確了公司及股東的訴訟權利。根據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原理,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控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控制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上述主體與公司具有關聯關係,存在利用此關係損害公司及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可能。為防止前述情形的發生,《公司法》除明確了上述人員在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時的賠償責任外,尚賦予了股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利:
1、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決議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對於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或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當出現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或者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他人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合乎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請求上市公司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1、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決議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對於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或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當出現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或者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他人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合乎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請求上市公司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