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5月7日上午10時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員接待了仁懷市魯班街道山水村田壩組年過七旬的蔡某倫、余某容夫婦,稱:膝下有三女二子,即蔡一(長女)、蔡二(次女)、蔡三(三女)、蔡四(長子)、蔡五(次子),均已成家立業。第一輪土地下放到戶時,以蔡某倫為戶主,另有餘某容、蔡一、蔡二、蔡三、蔡四等6人承包了6.33份承包耕地。2018年4月,因南部新城建設部分耕地被徵收補增調差補償款分配問題,引發5個子女與蔡某倫、余某容二老人的贍養糾紛。南部新城建設部分耕地被徵收合計領取補償款84720.16元,家庭剩餘承包土地因有爭議五證確權登記被擱置,且錯過春播時節,耕地雜草叢生,心急火燎。經當地村委和魯班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多次調解未果,要求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員出面幫他們調解家庭內的矛盾。
【調解過程】。
受理後,指派仁懷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人員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談話了解糾紛成因和訴求,於2018年5月30日組織案件當事人六人到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調解,通過當事人身份核對和告知調解權利與義務後,首先由余某容陳述及蔡某倫的補充發言,查明原涉及有償流轉給劉某的0.38畝耕地、水塘邊被占徵收的0.8畝和0.39畝補償款、南部新城建設第一輪徵收1.32畝和1.723畝以38600元/畝單價補償款、2014年將老宅基地房屋轉讓他人的房款20多萬,家庭中蔡某倫、余某容夫婦與兒子蔡四、蔡五已分配,不再提及。蔡四和蔡五各分得家庭承包地3份,蔡某倫、余某容夫婦起居生活自理,靠幫人做農活維持生活,至今。三姊妹回娘家提出要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兄弟姐妹之間矛盾加劇,現針對2018年4月27日,因南部新城建設部分耕地被徵收的補徵調差補償款(以余某容名義被征1.32畝調差款36750.12元和以蔡四名義被征1.723畝調差款47970.04元,合計:84720.16元)分配及蔡某倫、余某容夫婦二位老人贍養問題,歸結起來,圍繞贍養、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征地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三大焦點問題,當事人各自互不相讓,雙方情緒比較激動,弟兄姐妹已多年互不來往,親情如履薄冰。調解員拉家常式展開調解,通過一些經典案例講解,詮釋法律法規。勸導當事人,氣氛逐漸緩和下來,有和好的可能,把握成熟時機,就調解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經當事人同意,最後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調解結果】。
一、蔡某倫、余某容夫婦原補助有2萬元給蔡五建房,由蔡五提供蔡某倫、余某容二老永久居住權直百年辭世。
二、蔡某倫、余某容放棄長女蔡一的贍養義務,2019年1月起,每月的18日前蔡四、蔡五各付500元,蔡二、蔡三各付100元給蔡某倫、余某容作為二老生活贍養費(四姊妹統一交山水村委會轉交二老);蔡某倫、余某容二老若生病,門診治療或住院治療每一次費用在500以內(除醫保報銷外,含本數),蔡某倫的由蔡四負責,余某容的由蔡五負責,超過本數時,則全額按蔡四、蔡五各承擔40%,蔡二、蔡三各承擔10%;二老的住院護理問題由四姊妹協商解決;二老百年辭世的喪葬事宜,由蔡四負責其父蔡某倫,由蔡五負責其母余某容。
三、2007年蔡四結婚時,蔡某倫、余某容二老已將上述6.33份承包耕地各自分配給蔡四、蔡五耕種。現由蔡四耕種麻窩(小地名)0.4畝、疙老溝(小地名)0.4畝由蔡二享有承包經營權;蔡五耕種在疙老溝(小地名)0.4畝、薛家岩水庫壩下防洪溝旁0.4畝由蔡三享有承包經營權(五權改革已登記,待頒證);如今後國家徵用,蔡二、蔡三各自享有其承包地補償權;蔡一放棄耕地徵收補償分配權。
上述以余某容名義被征1.32畝補徵調差款36750.12元和以蔡四名義被征1.723畝補徵調差款47970.04元,合計:84720.16元,由蔡某倫、余某容二老各分配10000.00元,蔡四、蔡五各分配20000.00元,蔡二、蔡三各分配10000.00元,蔡一分配4720.16元。
【案例點評】。
贍養扶助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因征地拆遷補償款分割問題引發的贍養糾紛也逐漸增多,很多子女將父母的贍養問題作為獲得補償款的籌碼,不僅不贍養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門外,這種行為既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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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上午10時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員接待了仁懷市魯班街道山水村田壩組年過七旬的蔡某倫、余某容夫婦,稱:膝下有三女二子,即蔡一(長女)、蔡二(次女)、蔡三(三女)、蔡四(長子)、蔡五(次子),均已成家立業。第一輪土地下放到戶時,以蔡某倫為戶主,另有餘某容、蔡一、蔡二、蔡三、蔡四等6人承包了6.33份承包耕地。2018年4月,因南部新城建設部分耕地被徵收補增調差補償款分配問題,引發5個子女與蔡某倫、余某容二老人的贍養糾紛。南部新城建設部分耕地被徵收合計領取補償款84720.16元,家庭剩餘承包土地因有爭議五證確權登記被擱置,且錯過春播時節,耕地雜草叢生,心急火燎。經當地村委和魯班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多次調解未果,要求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員出面幫他們調解家庭內的矛盾。
【調解過程】。
受理後,指派仁懷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人員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談話了解糾紛成因和訴求,於2018年5月30日組織案件當事人六人到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調解,通過當事人身份核對和告知調解權利與義務後,首先由余某容陳述及蔡某倫的補充發言,查明原涉及有償流轉給劉某的0.38畝耕地、水塘邊被占徵收的0.8畝和0.39畝補償款、南部新城建設第一輪徵收1.32畝和1.723畝以38600元/畝單價補償款、2014年將老宅基地房屋轉讓他人的房款20多萬,家庭中蔡某倫、余某容夫婦與兒子蔡四、蔡五已分配,不再提及。蔡四和蔡五各分得家庭承包地3份,蔡某倫、余某容夫婦起居生活自理,靠幫人做農活維持生活,至今。三姊妹回娘家提出要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兄弟姐妹之間矛盾加劇,現針對2018年4月27日,因南部新城建設部分耕地被徵收的補徵調差補償款(以余某容名義被征1.32畝調差款36750.12元和以蔡四名義被征1.723畝調差款47970.04元,合計:84720.16元)分配及蔡某倫、余某容夫婦二位老人贍養問題,歸結起來,圍繞贍養、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征地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三大焦點問題,當事人各自互不相讓,雙方情緒比較激動,弟兄姐妹已多年互不來往,親情如履薄冰。調解員拉家常式展開調解,通過一些經典案例講解,詮釋法律法規。勸導當事人,氣氛逐漸緩和下來,有和好的可能,把握成熟時機,就調解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經當事人同意,最後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調解結果】。
一、蔡某倫、余某容夫婦原補助有2萬元給蔡五建房,由蔡五提供蔡某倫、余某容二老永久居住權直百年辭世。
二、蔡某倫、余某容放棄長女蔡一的贍養義務,2019年1月起,每月的18日前蔡四、蔡五各付500元,蔡二、蔡三各付100元給蔡某倫、余某容作為二老生活贍養費(四姊妹統一交山水村委會轉交二老);蔡某倫、余某容二老若生病,門診治療或住院治療每一次費用在500以內(除醫保報銷外,含本數),蔡某倫的由蔡四負責,余某容的由蔡五負責,超過本數時,則全額按蔡四、蔡五各承擔40%,蔡二、蔡三各承擔10%;二老的住院護理問題由四姊妹協商解決;二老百年辭世的喪葬事宜,由蔡四負責其父蔡某倫,由蔡五負責其母余某容。
三、2007年蔡四結婚時,蔡某倫、余某容二老已將上述6.33份承包耕地各自分配給蔡四、蔡五耕種。現由蔡四耕種麻窩(小地名)0.4畝、疙老溝(小地名)0.4畝由蔡二享有承包經營權;蔡五耕種在疙老溝(小地名)0.4畝、薛家岩水庫壩下防洪溝旁0.4畝由蔡三享有承包經營權(五權改革已登記,待頒證);如今後國家徵用,蔡二、蔡三各自享有其承包地補償權;蔡一放棄耕地徵收補償分配權。
上述以余某容名義被征1.32畝補徵調差款36750.12元和以蔡四名義被征1.723畝補徵調差款47970.04元,合計:84720.16元,由蔡某倫、余某容二老各分配10000.00元,蔡四、蔡五各分配20000.00元,蔡二、蔡三各分配10000.00元,蔡一分配4720.16元。
【案例點評】。
贍養扶助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因征地拆遷補償款分割問題引發的贍養糾紛也逐漸增多,很多子女將父母的贍養問題作為獲得補償款的籌碼,不僅不贍養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門外,這種行為既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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