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條來看,女性不能單獨成為強制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男人也可以成為強猥褻罪的受害客體,所以如果女人強行與男人發生性關係可能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但是,女性可以作為他人實施強姦行為的幫手,例如女性在強姦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以成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女子成為強姦罪主體的可能性,這只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為「部分行為共同負責」的特殊要求,婦女是可能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的,例如,2013年7月發生的孕婦為夫獵艷案,被告人譚某某(女)犯強姦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舉幾個例子:原配教唆第三人強姦小三,原配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妻子幫助丈夫強姦自己的同事,妻子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從另一個角度看,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強姦罪與搶劫罪一樣,是復合行為犯,實行行為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分別是強制行為,如拘禁、捆綁等,和姦淫行為。即使沒有實施姦淫行為,但只要有強制行為,也同樣屬於實行行為,婦女是不能實施姦淫行為,但完全可以實施強制行為。如在僱傭第三人去強姦小三的過程中,原配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體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實行行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應該構成強姦罪的實行犯。
也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強姦罪的實行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實行行為包括強制行為和姦淫行為,而狹義的實行行為僅限於姦淫行為。對於強姦罪而言,只有姦淫行為才是核心行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實行行為,所以婦女僅強制而沒有姦淫的行為不屬於真正意義的實行行為,婦女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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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女性可以作為他人實施強姦行為的幫手,例如女性在強姦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以成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女子成為強姦罪主體的可能性,這只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為「部分行為共同負責」的特殊要求,婦女是可能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的,例如,2013年7月發生的孕婦為夫獵艷案,被告人譚某某(女)犯強姦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舉幾個例子:原配教唆第三人強姦小三,原配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妻子幫助丈夫強姦自己的同事,妻子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從另一個角度看,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強姦罪與搶劫罪一樣,是復合行為犯,實行行為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分別是強制行為,如拘禁、捆綁等,和姦淫行為。即使沒有實施姦淫行為,但只要有強制行為,也同樣屬於實行行為,婦女是不能實施姦淫行為,但完全可以實施強制行為。如在僱傭第三人去強姦小三的過程中,原配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體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實行行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應該構成強姦罪的實行犯。
也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強姦罪的實行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實行行為包括強制行為和姦淫行為,而狹義的實行行為僅限於姦淫行為。對於強姦罪而言,只有姦淫行為才是核心行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實行行為,所以婦女僅強制而沒有姦淫的行為不屬於真正意義的實行行為,婦女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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