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員工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要求離職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遞交辭呈後反悔的員工來說,員工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呢,單位又如何處理這個關係呢?對此,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給出了一項案例。
湯某在某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日,湯某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後不再為公司提供勞動。後湯某私自將辭職報告取回。隨後公司以湯某已遞交辭職報告為由,通知與湯某解除勞動關係。湯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約六萬元。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湯某賠償金六萬元。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仲裁機構撤回原裁定結果。
法院認為,公司員工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要求離職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單位之時起,雙方的勞動關係即解除。本案中,湯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已解除,公司通知湯某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並無不當,因此,湯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六萬元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雖然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者在行使該項權利時,也要嚴加考慮,否則很有可能因為一時衝動而造成其他損害結果。
湯某在某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日,湯某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後不再為公司提供勞動。後湯某私自將辭職報告取回。隨後公司以湯某已遞交辭職報告為由,通知與湯某解除勞動關係。湯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約六萬元。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湯某賠償金六萬元。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仲裁機構撤回原裁定結果。
法院認為,公司員工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要求離職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單位之時起,雙方的勞動關係即解除。本案中,湯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已解除,公司通知湯某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並無不當,因此,湯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六萬元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雖然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者在行使該項權利時,也要嚴加考慮,否則很有可能因為一時衝動而造成其他損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