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唐律疏議·斷獄》。
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的基本知識,分析上述材料並回答下列問題:
(1)「入罪」「出罪」的含義是什麼?
(2)唐律關於司法官員「出入人罪」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3)如何評價唐朝的該條規定。
2.【參考答案】(1)「入罪」是輕罪重判,或者無罪判為有罪;「出罪」是重罪輕判,或者有罪判為無罪。
(2)司法官斷罪有出入者,屬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論處,採取反坐的原則;屬過失的,以過失出入人罪論,即減故意者三等至五等處罰。
(3)這條規定明確了司法官責任制度,旨在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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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考答案】(1)「入罪」是輕罪重判,或者無罪判為有罪;「出罪」是重罪輕判,或者有罪判為無罪。
(2)司法官斷罪有出入者,屬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論處,採取反坐的原則;屬過失的,以過失出入人罪論,即減故意者三等至五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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