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見諸於法律、法規和各種地方規範性法律文件中,上位法與下位法、一般法與特殊法之間規定相互交織,導致大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準確了解各自的權利義務。
蕭某是甲公司的職工,長年在甲公司工作。2017年5月的一天中午,蕭某下班回家,途中與一輛並排行駛的汽車發生剮蹭,翻倒在地。當時蕭某覺得自己並未受傷,於是直接起身拂去身上的塵土,然後繼續騎車回家,沒有追究車輛駕駛員的責任。但是,在下午蕭某突然昏迷,立即被同事送醫搶救。經診斷,陳某的病情為創傷性特重型顱腦傷,即使能夠保住性命,也無法和正常人一樣自理生活。
蕭某住院治療期間,其家人認為蕭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遂要求甲公司向市人社局申報工傷;但甲公司認為蕭某受傷是交通事故引起,與工作性質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直接拒絕了蕭某家人的要求。2017年11月,蕭某家人自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過程並不順利,幾經輾轉後,市人社局於三年後的今年7月才作出了認定蕭某為工傷的決定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亡職工標準核定蕭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此時蕭某已經離世。
在此之後,蕭某家人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蕭某從受傷住院到死亡期間花費了大筆醫療費、護理費和伙食費,但這些費用社保機構均沒有核定在工傷待遇當中,蕭某家人認為應由甲公司承擔;但甲公司認為蕭某系參保職工,既然其已被確認為工傷,則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應屬於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待遇範圍,不應再由公司負擔。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後,蕭某家人與甲公司均不服仲裁結果,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案件後,辦案法官很快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甲公司與蕭某家人在調解過程中圍繞著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的承擔主體問題爭執不休、互不相讓,調解無果而終。辦案法官認為,釐清本案的關鍵在於回答兩個看似緊密聯繫,卻又分屬於不同層面的問題。
那麼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是否屬於工傷待遇的範圍?其實這一問題不難回答,我國法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範圍有過明確的列舉。在相關的法律中有過明確指出,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屬於工傷待遇的範圍。
那麼蕭某就醫期間所花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的承擔主體是誰。
或許您也會認為,既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是工傷待遇的範疇,而蕭某又是國家社會保險統籌職工,那麼甲公司就不用支付這筆費用了。但事實並非如此!法院最終判決由甲公司向蕭某家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共計16萬餘元。這又是為什麼呢?
原來,本案中,甲公司在蕭某受傷後妄自判斷,否定蕭某構成工傷,也沒有在30日內完成用人單位的工傷申報義務,因此蕭某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該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蕭某是甲公司的職工,長年在甲公司工作。2017年5月的一天中午,蕭某下班回家,途中與一輛並排行駛的汽車發生剮蹭,翻倒在地。當時蕭某覺得自己並未受傷,於是直接起身拂去身上的塵土,然後繼續騎車回家,沒有追究車輛駕駛員的責任。但是,在下午蕭某突然昏迷,立即被同事送醫搶救。經診斷,陳某的病情為創傷性特重型顱腦傷,即使能夠保住性命,也無法和正常人一樣自理生活。
蕭某住院治療期間,其家人認為蕭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遂要求甲公司向市人社局申報工傷;但甲公司認為蕭某受傷是交通事故引起,與工作性質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直接拒絕了蕭某家人的要求。2017年11月,蕭某家人自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過程並不順利,幾經輾轉後,市人社局於三年後的今年7月才作出了認定蕭某為工傷的決定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亡職工標準核定蕭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此時蕭某已經離世。
在此之後,蕭某家人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蕭某從受傷住院到死亡期間花費了大筆醫療費、護理費和伙食費,但這些費用社保機構均沒有核定在工傷待遇當中,蕭某家人認為應由甲公司承擔;但甲公司認為蕭某系參保職工,既然其已被確認為工傷,則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應屬於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待遇範圍,不應再由公司負擔。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後,蕭某家人與甲公司均不服仲裁結果,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案件後,辦案法官很快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甲公司與蕭某家人在調解過程中圍繞著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的承擔主體問題爭執不休、互不相讓,調解無果而終。辦案法官認為,釐清本案的關鍵在於回答兩個看似緊密聯繫,卻又分屬於不同層面的問題。
那麼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是否屬於工傷待遇的範圍?其實這一問題不難回答,我國法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範圍有過明確的列舉。在相關的法律中有過明確指出,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屬於工傷待遇的範圍。
那麼蕭某就醫期間所花醫療費、伙食費和護理費的承擔主體是誰。
或許您也會認為,既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是工傷待遇的範疇,而蕭某又是國家社會保險統籌職工,那麼甲公司就不用支付這筆費用了。但事實並非如此!法院最終判決由甲公司向蕭某家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共計16萬餘元。這又是為什麼呢?
原來,本案中,甲公司在蕭某受傷後妄自判斷,否定蕭某構成工傷,也沒有在30日內完成用人單位的工傷申報義務,因此蕭某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該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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