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捲菸公司使用「藍鳥牌」註冊商標生產捲菸。一年後發現乙廠未註冊也生產「藍鳥牌」捲菸,其香煙質量較甲廠為低。甲委託丙律師擬訴請法院求償。乙得知後找甲,申明本廠使用該商標已有2年之久,並無假冒侵權之意,並希望協商取得甲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甲方同意訂立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但堅持要求乙先行賠償。雙方找丙律師諮詢。
問:1、如果情況屬實,乙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違反了我國商標管理的哪些規定?其法律後果如何。
2、如甲乙雙方達成使用許可協議,應遵循商標法哪些規定。
(1)乙的行為,首先違反了商標註冊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煙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其次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甲的同意,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類似的商標,是侵權行為,應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甲的損失。
(2)如甲乙雙方達成使用許可協議,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經商標局登記備案公告。乙方必須用中文註明其廠名和廠址,甲方必須監督保證乙方的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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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如果情況屬實,乙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違反了我國商標管理的哪些規定?其法律後果如何。
2、如甲乙雙方達成使用許可協議,應遵循商標法哪些規定。
(1)乙的行為,首先違反了商標註冊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煙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其次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甲的同意,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類似的商標,是侵權行為,應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甲的損失。
(2)如甲乙雙方達成使用許可協議,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經商標局登記備案公告。乙方必須用中文註明其廠名和廠址,甲方必須監督保證乙方的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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