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懷孕女職工彭某因被診斷先兆流產需休養,所以她在微信向上司請假,卻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僱。
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彭某20萬元賠償金。
經辦法官認為,曠工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帶有故意的主觀性質。
本案中,從彭某提交的證據來看,其在懷孕期間確實存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且需要休息。彭某已把醫囑需全休的《診斷證明書》拍照發送給上司請假,雖然公司辯稱該請假程序與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請假程序不相符,但現有證據表明公司已知悉彭某因身體情況無法上班,且已提出請假,彭某不具有曠工的主觀惡意,因此,其微信請假不上班並不屬於無故拒絕提供勞動的曠工行為。
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這一決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公司應向彭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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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被開除法院怎麼判[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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