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全國性雜誌上發表一篇短篇小說,並獲得了全國短篇小說一等獎,幾年後,有人在一本外國雜誌上瞧到同樣的小說,才知道她的小說就是由外語翻譯過來的作品,而王某在小說上署了自己的姓名,也沒有註明就是翻譯作品。訪問王某的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答:該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翻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翻譯產生的作品就是一種新作品。2001年《著作權法》將翻譯吸收在翻譯權中,規定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就是作者或其她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自行翻譯或許可她人翻譯成其她語言文字、符號作品的權利。就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王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翻譯作品,並且沒有署上原著作權人的姓名,也沒有註明就是翻譯作品。已經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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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翻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翻譯產生的作品就是一種新作品。2001年《著作權法》將翻譯吸收在翻譯權中,規定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就是作者或其她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自行翻譯或許可她人翻譯成其她語言文字、符號作品的權利。就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王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翻譯作品,並且沒有署上原著作權人的姓名,也沒有註明就是翻譯作品。已經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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