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為河北省某縣農民,在某市打工。2000年12月經人介紹,孫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運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孫某工資300元,並安排孫某在公司的集體宿舍居住。2001年2月份,某市勞動和地會保障局在公共場所宣傳勞動法,孫某聽到宣傳,得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12元,遂找到公司徐經理,要求增加工資。徐經理不同意,說:公司給孫某提供住處不是免費的,而是每月從工資中扣除100元,發到孫某手裡300元,而且公司為工人提供免費午餐,並給工人統一購買服裝,遇到加班加點還按法律規定付給加班加點費,這些費用加起來孫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過412元,公司沒有違反當地最低工資的規定。如果孫某不願意在這兒干,可以到別處去干。問題:(1)徐經理對公司沒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表述是否正確?為什麼?(2)若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1)徐經理對公司沒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表述不正確。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對單位時間費動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工資。對最低工資應正確計算,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加班加點工資、勞動保護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部分。徐經理將工作午餐、勞動保護費用、福利待遇計算在最低工資範疇內是錯誤的。本案中孫某每月只得到300元工資,沒有達到當地月工資412元的最低工資標準,搬家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法律規定。(2)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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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徐經理對公司沒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表述不正確。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對單位時間費動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工資。對最低工資應正確計算,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加班加點工資、勞動保護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部分。徐經理將工作午餐、勞動保護費用、福利待遇計算在最低工資範疇內是錯誤的。本案中孫某每月只得到300元工資,沒有達到當地月工資412元的最低工資標準,搬家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法律規定。(2)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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