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潘某(女)與李某(男)經人介紹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尚可。但隨著孩子的出生及李某父母的年邁,李某背負的家庭壓力日益增加,李某經常酗酒後打罵潘某,實施家暴。潘某不希望幸福的家庭出現裂痕,一心想改變李某,因此對李某進行規勸、疏導。李某剛開始還聽,並能注意和改正,後來覺得潘某嘮叨,非常厭煩,一發脾氣就對潘某拳打腳踢。潘某對這段婚姻失去信心,來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依法申請調解協議離婚。
【調解過程】。
接到潘某的調解申請後,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告知了人民調解的調解流程、工作原則和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並認真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主張。
在初步了解了潘某和李某的糾紛情況及矛盾現狀後,調解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向李某指出,李某經常對潘某作出「拳打腳踢」的行為符合「家庭暴力」的認定,已經觸犯了法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李某向調解員表示,自己是非常重視家庭關係的,並不希望離婚。因為家庭經濟條件本身就較差,又加上潘某婚後殘疾、父母年邁且生活不能自理、兒子成長花費支出不斷增加,生活壓力逐年加重,這些重擔都需要自己去承擔,面對生活的種種不如意,便養成了酗酒的習慣,也是希望找到一種宣洩情緒的方式。但是潘某的性格比較強勢,容不下自己一點小毛病,只要一喝酒就嘮叨不停,使得心情更加煩躁,才忍不住動手打潘某。
了解了李某的態度後,調解員讓潘某陳述個人想法及意見。潘某表示,自己堅決要離婚。婚後,自己每天勤儉持家、撫養孩子、贍養公婆還要收拾家務,本來就很累,李某作為丈夫,不但不能理解自己的辛苦,近幾年又養成酗酒的壞習慣,而且酒後打人,這種生活她實在無法堅持了。
針對李某、潘某之間的問題,調解員認為雙方的主要矛盾在於彼此之間不能互相理解、體諒,加上長期溝通方式不當,但夫妻雙方感情並未達到破裂的程度。因此,讓李某杜絕酗酒、酒後打人等行為,讓潘某重新拾回對婚姻的信心成為化解此次家庭糾紛的關鍵。
調解員採取「背靠背」方式做工作,著重以情化人。調解員對潘某多年來為家庭默默付出、細心照顧公婆的行為表示稱讚,同時勸說潘某也要看到李某的不易之處,多體諒丈夫,遇到事情要耐心溝通,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提出離婚,讓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調解員向潘某講述,如果今後李某再有家庭暴力行為,潘某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來維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調解員勸解後,潘某表示,如果李某能堅決改正酗酒、打人這些不良行為,自己也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調解員將潘某的態度轉達給李某,勸導李某要多看到妻子的優點,雖然潘某有殘疾,但她心地善良,對待公婆無可挑剔,與鄰居相處融洽,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作為丈夫,要多關心、愛護妻子,而不是整日酗酒,更不能打罵妻子。經過調解員的勸導,李某表示自己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後會好好對待潘某,努力改正酗酒等不良行為。
經過調解員述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解,李某、潘某夫妻二人都意識到自身的問題,並表示日後遇到問題會冷靜處理,多理解、體貼對方,共同經營好婚姻家庭,創造美好幸福的生活。李某向潘某保證,自己將努力改掉惡習,做個有擔當的好丈夫、好父親,遇事多和潘某溝通。同時,潘某也承諾在今後的生活中克制自己的脾氣,多體諒丈夫,做好賢內助,在未來的日子裡相互包容,相互扶持,共同孝敬公婆、撫育兒子,最終,雙方一致同意和好,並對調解員耐心真誠的調解表示感謝。
【調解結果】。
潘某、李某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簽訂了同意和好調解協議書。
【案例點評】。
隨著網絡的普及、各種社交聊天軟體的興起,人們在接收新事物的同時,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導致農村離婚糾紛逐年遞增。離婚糾紛不僅涉及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而且常常涉及到老人贍養、子女撫育等問題,處理不好,直接影響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導致農村離婚糾紛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受思想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約,農村「夫權」思想嚴重、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動輒對妻子辱罵毆打;二是夫妻婚前缺乏了解,無感情基礎,婚後為生計各自外出務工,彼此缺乏溝通,因家庭瑣事爭吵嚴重。對此,人民調解組織應積極開展婚姻法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現場解答疑難問題;同時,應充分發揮調解職能,對矛盾不大的婚姻家庭糾紛,加強對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妥善處理此類案件,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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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女)與李某(男)經人介紹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尚可。但隨著孩子的出生及李某父母的年邁,李某背負的家庭壓力日益增加,李某經常酗酒後打罵潘某,實施家暴。潘某不希望幸福的家庭出現裂痕,一心想改變李某,因此對李某進行規勸、疏導。李某剛開始還聽,並能注意和改正,後來覺得潘某嘮叨,非常厭煩,一發脾氣就對潘某拳打腳踢。潘某對這段婚姻失去信心,來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依法申請調解協議離婚。
【調解過程】。
接到潘某的調解申請後,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告知了人民調解的調解流程、工作原則和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並認真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主張。
在初步了解了潘某和李某的糾紛情況及矛盾現狀後,調解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向李某指出,李某經常對潘某作出「拳打腳踢」的行為符合「家庭暴力」的認定,已經觸犯了法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李某向調解員表示,自己是非常重視家庭關係的,並不希望離婚。因為家庭經濟條件本身就較差,又加上潘某婚後殘疾、父母年邁且生活不能自理、兒子成長花費支出不斷增加,生活壓力逐年加重,這些重擔都需要自己去承擔,面對生活的種種不如意,便養成了酗酒的習慣,也是希望找到一種宣洩情緒的方式。但是潘某的性格比較強勢,容不下自己一點小毛病,只要一喝酒就嘮叨不停,使得心情更加煩躁,才忍不住動手打潘某。
了解了李某的態度後,調解員讓潘某陳述個人想法及意見。潘某表示,自己堅決要離婚。婚後,自己每天勤儉持家、撫養孩子、贍養公婆還要收拾家務,本來就很累,李某作為丈夫,不但不能理解自己的辛苦,近幾年又養成酗酒的壞習慣,而且酒後打人,這種生活她實在無法堅持了。
針對李某、潘某之間的問題,調解員認為雙方的主要矛盾在於彼此之間不能互相理解、體諒,加上長期溝通方式不當,但夫妻雙方感情並未達到破裂的程度。因此,讓李某杜絕酗酒、酒後打人等行為,讓潘某重新拾回對婚姻的信心成為化解此次家庭糾紛的關鍵。
調解員採取「背靠背」方式做工作,著重以情化人。調解員對潘某多年來為家庭默默付出、細心照顧公婆的行為表示稱讚,同時勸說潘某也要看到李某的不易之處,多體諒丈夫,遇到事情要耐心溝通,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提出離婚,讓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調解員向潘某講述,如果今後李某再有家庭暴力行為,潘某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來維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調解員勸解後,潘某表示,如果李某能堅決改正酗酒、打人這些不良行為,自己也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調解員將潘某的態度轉達給李某,勸導李某要多看到妻子的優點,雖然潘某有殘疾,但她心地善良,對待公婆無可挑剔,與鄰居相處融洽,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作為丈夫,要多關心、愛護妻子,而不是整日酗酒,更不能打罵妻子。經過調解員的勸導,李某表示自己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後會好好對待潘某,努力改正酗酒等不良行為。
經過調解員述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解,李某、潘某夫妻二人都意識到自身的問題,並表示日後遇到問題會冷靜處理,多理解、體貼對方,共同經營好婚姻家庭,創造美好幸福的生活。李某向潘某保證,自己將努力改掉惡習,做個有擔當的好丈夫、好父親,遇事多和潘某溝通。同時,潘某也承諾在今後的生活中克制自己的脾氣,多體諒丈夫,做好賢內助,在未來的日子裡相互包容,相互扶持,共同孝敬公婆、撫育兒子,最終,雙方一致同意和好,並對調解員耐心真誠的調解表示感謝。
【調解結果】。
潘某、李某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簽訂了同意和好調解協議書。
【案例點評】。
隨著網絡的普及、各種社交聊天軟體的興起,人們在接收新事物的同時,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導致農村離婚糾紛逐年遞增。離婚糾紛不僅涉及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而且常常涉及到老人贍養、子女撫育等問題,處理不好,直接影響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導致農村離婚糾紛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受思想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約,農村「夫權」思想嚴重、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動輒對妻子辱罵毆打;二是夫妻婚前缺乏了解,無感情基礎,婚後為生計各自外出務工,彼此缺乏溝通,因家庭瑣事爭吵嚴重。對此,人民調解組織應積極開展婚姻法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現場解答疑難問題;同時,應充分發揮調解職能,對矛盾不大的婚姻家庭糾紛,加強對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妥善處理此類案件,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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