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組織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
2、仲裁。
如果調解不成,那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這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3、訴訟。
如果仲裁也解決不了的話,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一般是當事人一方提交起訴狀,起訴至法院;法院審查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提交答辯狀;開庭;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
二、常見的物業糾紛類型。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在無合同約定並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雙方就十分容易發生糾紛,而且無法得到很好地解決,所以物業服務合同還是很重要的,業主需要重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要輕易忽略。
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的糾紛。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但實際上,物業費用沒有具體的標準,物業公司就會產生亂收費的現象,也就會產生糾紛。
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糾紛。
業主拒絕交費可能是無理拒絕,也可能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還可能是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這就需要根據實際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的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儘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等,這時物業管理企業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物業糾紛處理方法不當。
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對物業糾紛和和與業主的糾紛經常採用不適當的方法處理,如暴力解決、對簿公堂等,結果不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三、物業糾紛案件特點有哪些。
(一)物業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快,收案量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隨著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發展,人們對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對物業管理質量的要求也相應提高,物業糾紛隨之增多。尤其是業主以物業服務質量與物業服務合同不相符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逐年上升,但在經歷了飛速增長階段後增幅逐漸趨於平穩。物業糾紛案件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維權,起訴物業服務企業的案件不斷增多。
(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群體訴訟多,社會影響大。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催繳物業管理費的案件平均占比97%以上,為主要案件類型,其餘一小部分涉及小區內的財產侵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小區內的維修糾紛及業主撤銷權糾紛等。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物業管理費的繳納、物業服務質量等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共性問題,在發生糾紛時,業主對糾紛達成一定的共識,有時會以某一小區為單位,通過群體性行為的方式進行訴訟,具有群體性糾紛的潛在因素,社會影響面較大。
(三)被告多為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勝訴率高。作為物業糾紛案件主要類型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多數由物業服務企業提起訴訟,勝訴率較高。原因有二:一是業主以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標準不達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多數業主的證據意識不足,難以證明其抗辯成立,故其此類抗辯通常不被法院採納;二是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專業性公司,在起訴前往往有備而來,業主作為被告地位比較被動,收集證據有較大難度,業主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儲備都不如物業服務企業,故業主敗訴的案件多。
(四)物業糾紛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低。在訴訟實踐中,許多業主認為物業服務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物業服務不到位,在多次與物業服務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對物業服務企業產生了積怨,所以拒不繳納物業費。由於該類案件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較為激烈,即使涉及金額不高,雙方也難以達成調解協議。同時,由於涉訟事務往往涉及所在物業業主的共同性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擔心調解退讓後導致連鎖反應,這也是他們難以作出讓步的重要原因。因此,該類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相對低於其他民事案件。
(五) 物業糾紛訴訟主體及法律關係複雜,有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的趨勢,審理難度大。物業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既有業主、物業使用人或小區業主委員會,也有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既可能涉及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的關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侵權關係,也可能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從案件類型看,糾紛類型多樣化,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如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共有權糾紛、業主撤銷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及小區內的維修糾紛等多種類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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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組織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
2、仲裁。
如果調解不成,那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這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3、訴訟。
如果仲裁也解決不了的話,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一般是當事人一方提交起訴狀,起訴至法院;法院審查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提交答辯狀;開庭;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
二、常見的物業糾紛類型。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在無合同約定並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雙方就十分容易發生糾紛,而且無法得到很好地解決,所以物業服務合同還是很重要的,業主需要重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要輕易忽略。
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的糾紛。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但實際上,物業費用沒有具體的標準,物業公司就會產生亂收費的現象,也就會產生糾紛。
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糾紛。
業主拒絕交費可能是無理拒絕,也可能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還可能是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這就需要根據實際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的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儘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等,這時物業管理企業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物業糾紛處理方法不當。
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對物業糾紛和和與業主的糾紛經常採用不適當的方法處理,如暴力解決、對簿公堂等,結果不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三、物業糾紛案件特點有哪些。
(一)物業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快,收案量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隨著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發展,人們對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對物業管理質量的要求也相應提高,物業糾紛隨之增多。尤其是業主以物業服務質量與物業服務合同不相符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逐年上升,但在經歷了飛速增長階段後增幅逐漸趨於平穩。物業糾紛案件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維權,起訴物業服務企業的案件不斷增多。
(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群體訴訟多,社會影響大。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催繳物業管理費的案件平均占比97%以上,為主要案件類型,其餘一小部分涉及小區內的財產侵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小區內的維修糾紛及業主撤銷權糾紛等。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物業管理費的繳納、物業服務質量等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共性問題,在發生糾紛時,業主對糾紛達成一定的共識,有時會以某一小區為單位,通過群體性行為的方式進行訴訟,具有群體性糾紛的潛在因素,社會影響面較大。
(三)被告多為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勝訴率高。作為物業糾紛案件主要類型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多數由物業服務企業提起訴訟,勝訴率較高。原因有二:一是業主以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標準不達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多數業主的證據意識不足,難以證明其抗辯成立,故其此類抗辯通常不被法院採納;二是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專業性公司,在起訴前往往有備而來,業主作為被告地位比較被動,收集證據有較大難度,業主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儲備都不如物業服務企業,故業主敗訴的案件多。
(四)物業糾紛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低。在訴訟實踐中,許多業主認為物業服務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物業服務不到位,在多次與物業服務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對物業服務企業產生了積怨,所以拒不繳納物業費。由於該類案件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較為激烈,即使涉及金額不高,雙方也難以達成調解協議。同時,由於涉訟事務往往涉及所在物業業主的共同性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擔心調解退讓後導致連鎖反應,這也是他們難以作出讓步的重要原因。因此,該類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相對低於其他民事案件。
(五) 物業糾紛訴訟主體及法律關係複雜,有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的趨勢,審理難度大。物業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既有業主、物業使用人或小區業主委員會,也有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既可能涉及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的關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侵權關係,也可能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從案件類型看,糾紛類型多樣化,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如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共有權糾紛、業主撤銷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及小區內的維修糾紛等多種類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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