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時代下,傳銷活動也從傳統的線下拉人頭,通過發展人員或者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等獲得報酬的方式,逐步轉移到了線上,在網際網路上形成了更加隱蔽、手段更加新穎的新型傳銷,充滿迷惑性,難以區分。本文以「雲集微店」為例結合微店中已有商業模式,將新型傳銷手段結合法條予以剖析,從而使讀者能夠更加清晰辨明傳銷的性質與界限,避免誤入深淵,對傳銷保持高度警惕。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範例簡述
「雲集微店」app於2015年2月上線,設定網絡微店運作模式為:每人繳納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務年費,可以成為「雲集微店」的店主,成為店主後,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加入成為新店主。根據當時制定了晉級制度,一名店主直接發展30名新店主和間接發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為導師;導師團隊招募店主人數達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請成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間形成上下線的關係。
上下線層次模式分為兩種:①公司——合伙人——導師——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導師——店主。當事人設定現金利潤分成方式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對應的合伙人、導師以培訓費的名義分別可獲得70元、170元,以此獲取利益。
同時,「店主」如果在「雲集微店」消費購買商品,則對應的「導師」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還商品銷售利潤的15%;店主邀請新店主加入消費後,所對應的「合伙人」和「導師」也可以獲得返利。
在此模式下,雲集微店在2017年被監管部門認為與《禁止傳銷條例》衝突,杭州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做出了958萬元的行政處罰。雲集微店在天價罰單後,改變模式後:調整後的模式變成了三個層級:經理—主管—店主。
雲集微店調整模式後,仍舊有許多人認為其依然是:經理從下線即主管和店主的繳費計酬,主管從下線店主的繳費中計酬,本質還是和傳銷差不多。
當然,也有觀點認為,一方面,雲集微店提高了商品流通效率,創造了真實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雲集微店一直按照補貼市場、虧損經營的網際網路創業模式在運作,平台並沒有在過去的經營活動中牟利,反而投入巨大。因為這種晉升機制本身的目的就是要分階段、分不同層次的模式鼓勵大家去成為上一級,這是典型的團隊計酬模式。這樣的三級分銷模式是否屬於一種直接針對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均不甚明確,故仍存爭議。
筆者觀點
如何認定某種模式是否屬於傳銷,筆者認為不僅要從形式上,更應該從實質上去把握。
1、形式上,傳銷是通過拉人頭方式,建立多級分銷(一般在三級以上),以高大上的新型商業模式(一般冠名「創業投資」、「資本運作」「在線投資」「原始股投資」「私募基金」「慈善救助」「愛心互助」「消費養老」) 為名,進行誘導投資者或會員,設下騙局,在以團隊計酬模式,依據各層級之間依據彼此發展的下線的所謂「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
2、從實質來說,傳銷本身所得利益非法,僅是以「合法」形式進行偽裝,獲得非法利益。
平心而論,任何產品和服務依據市場規律,其利潤總是在一定合理的範圍。如全部用於分銷層級的總體利潤與行業內的平均利潤相符,則不涉及違法。
反之,如果營銷的利潤來源不在於商品或服務本省,而是依靠拉人頭的會員費或銷售產品所獲得的顯失合理性的暴利,則該種分銷層級制度,就是一種「龐氏騙局」。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網際網路時代下,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對於任何新型的商業模式,如實質上無法有著合理的商業模式和利潤來源,形式上又有著多級分銷制時,應當謹慎參與,避免誤入傳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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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範例簡述
「雲集微店」app於2015年2月上線,設定網絡微店運作模式為:每人繳納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務年費,可以成為「雲集微店」的店主,成為店主後,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加入成為新店主。根據當時制定了晉級制度,一名店主直接發展30名新店主和間接發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為導師;導師團隊招募店主人數達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請成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間形成上下線的關係。
上下線層次模式分為兩種:①公司——合伙人——導師——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導師——店主。當事人設定現金利潤分成方式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對應的合伙人、導師以培訓費的名義分別可獲得70元、170元,以此獲取利益。
同時,「店主」如果在「雲集微店」消費購買商品,則對應的「導師」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還商品銷售利潤的15%;店主邀請新店主加入消費後,所對應的「合伙人」和「導師」也可以獲得返利。
在此模式下,雲集微店在2017年被監管部門認為與《禁止傳銷條例》衝突,杭州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做出了958萬元的行政處罰。雲集微店在天價罰單後,改變模式後:調整後的模式變成了三個層級:經理—主管—店主。
雲集微店調整模式後,仍舊有許多人認為其依然是:經理從下線即主管和店主的繳費計酬,主管從下線店主的繳費中計酬,本質還是和傳銷差不多。
當然,也有觀點認為,一方面,雲集微店提高了商品流通效率,創造了真實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雲集微店一直按照補貼市場、虧損經營的網際網路創業模式在運作,平台並沒有在過去的經營活動中牟利,反而投入巨大。因為這種晉升機制本身的目的就是要分階段、分不同層次的模式鼓勵大家去成為上一級,這是典型的團隊計酬模式。這樣的三級分銷模式是否屬於一種直接針對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均不甚明確,故仍存爭議。
筆者觀點
如何認定某種模式是否屬於傳銷,筆者認為不僅要從形式上,更應該從實質上去把握。
1、形式上,傳銷是通過拉人頭方式,建立多級分銷(一般在三級以上),以高大上的新型商業模式(一般冠名「創業投資」、「資本運作」「在線投資」「原始股投資」「私募基金」「慈善救助」「愛心互助」「消費養老」) 為名,進行誘導投資者或會員,設下騙局,在以團隊計酬模式,依據各層級之間依據彼此發展的下線的所謂「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
2、從實質來說,傳銷本身所得利益非法,僅是以「合法」形式進行偽裝,獲得非法利益。
平心而論,任何產品和服務依據市場規律,其利潤總是在一定合理的範圍。如全部用於分銷層級的總體利潤與行業內的平均利潤相符,則不涉及違法。
反之,如果營銷的利潤來源不在於商品或服務本省,而是依靠拉人頭的會員費或銷售產品所獲得的顯失合理性的暴利,則該種分銷層級制度,就是一種「龐氏騙局」。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網際網路時代下,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對於任何新型的商業模式,如實質上無法有著合理的商業模式和利潤來源,形式上又有著多級分銷制時,應當謹慎參與,避免誤入傳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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