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鍾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詹某償還本金人民幣44000元;被告鍾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詹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44000元為基數按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鍾某以給原告詹某的兒子介紹對象為由兩次向原告詹某借款13000元、31000元,共計44000元,被告鍾某向原告詹某出具借條兩張。後,原告詹某多次向被告鍾某催款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鍾某向原告詹某借款44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借款本金只有4000元,其他都是利滾利,借條均系被原告脅迫出具的抗辯意見,因其並未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採納。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從借款之日暫計算至起訴之日,之後利息另算)的訴請,因雙方並未約定利息,故此對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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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鍾某以給原告詹某的兒子介紹對象為由兩次向原告詹某借款13000元、31000元,共計44000元,被告鍾某向原告詹某出具借條兩張。後,原告詹某多次向被告鍾某催款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鍾某向原告詹某借款44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借款本金只有4000元,其他都是利滾利,借條均系被原告脅迫出具的抗辯意見,因其並未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採納。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從借款之日暫計算至起訴之日,之後利息另算)的訴請,因雙方並未約定利息,故此對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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