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什麼是商事信託
商事信託:信託的性質從法律立場講,凡屬於"社會經濟交往"引起訴訟的範圍之內,稱為商事信託。亦有稱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託事項.稱為商事信託。因為這類信託事項與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範關係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例如股份公司的設立、改組、合併、解散與清算的信託,公司債(企業債)債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的信託,商務管理的信託,商業人壽保險的信託等等。由此發生的信託事項均為商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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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什麼是商事信託
商事信託:信託的性質從法律立場講,凡屬於"社會經濟交往"引起訴訟的範圍之內,稱為商事信託。亦有稱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託事項.稱為商事信託。因為這類信託事項與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範關係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例如股份公司的設立、改組、合併、解散與清算的信託,公司債(企業債)債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的信託,商務管理的信託,商業人壽保險的信託等等。由此發生的信託事項均為商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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