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公司由4位發起人設立,每人出資250萬,註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股東李某因缺乏足夠的出資能力,擬向朋友張某借款150萬元。張某聽李某介紹該公司前景後,產生投資意願,兩人遂商定張某作為隱名股東,投入該150萬元,股權登記在李某名下,相應的紅利均由張某享有。設立後的前三年,公司經營紅火,張某每年均從李某處取得分紅款。第四年開始,張某未能再收到分紅款,李某解釋稱公司經營不善。張某對該解釋不予認可,以股東身份要求行使知情權,被甲公司拒絕。
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為甲公司股東,享有15%的股權。訴訟中,張某、李某確認糾紛發生前甲公司及其他股東並不知曉兩人關於隱名出資的約定。在此情況下,法院徵求其他三位股東的意見,僅有一人不反對張某成為公司股東,另兩人明確表示基於之前與張某不認識,不同意其成為公司股東。
法院認為,因未獲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張某要求確認其為股東的請求,缺乏依據。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有限公司隱名出資關係中的實際出資人並不當然地具備股東身份,其能否成為股東,關鍵在於能否取得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同意,缺乏該條件則無法獲得股東資格。
作為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要想以股東的身份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必須在成為隱名股東時有足夠的風險防範和準備。
溫馨提示
實踐中,存在很多出於某種目的而隱身幕後的實際出資人,由於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非同一主體,所以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股東身份之爭。通過本案例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公司三者之間存有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一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關係,二是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出資關係。實際出資人享有何種權利由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約定來確定,在性質上屬於合同項下的權利,而非股東權利。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成為股東的意願能否實現,關鍵在於有無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一旦未達到此要求,實際出資人將面臨顯名失敗的結局。
另外,隱名出資的出發點常常灰色,既不利於公司內部治理,又影響公示信息的權威與市場交易的安全,且相關糾紛所涉立法空白較多,極易引發糾紛,故司法對此不予鼓勵,建議投資者謹慎選擇。
甲公司由4位發起人設立,每人出資250萬,註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股東李某因缺乏足夠的出資能力,擬向朋友張某借款150萬元。張某聽李某介紹該公司前景後,產生投資意願,兩人遂商定張某作為隱名股東,投入該150萬元,股權登記在李某名下,相應的紅利均由張某享有。設立後的前三年,公司經營紅火,張某每年均從李某處取得分紅款。第四年開始,張某未能再收到分紅款,李某解釋稱公司經營不善。張某對該解釋不予認可,以股東身份要求行使知情權,被甲公司拒絕。
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為甲公司股東,享有15%的股權。訴訟中,張某、李某確認糾紛發生前甲公司及其他股東並不知曉兩人關於隱名出資的約定。在此情況下,法院徵求其他三位股東的意見,僅有一人不反對張某成為公司股東,另兩人明確表示基於之前與張某不認識,不同意其成為公司股東。
法院認為,因未獲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張某要求確認其為股東的請求,缺乏依據。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有限公司隱名出資關係中的實際出資人並不當然地具備股東身份,其能否成為股東,關鍵在於能否取得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同意,缺乏該條件則無法獲得股東資格。
作為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要想以股東的身份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必須在成為隱名股東時有足夠的風險防範和準備。
溫馨提示
實踐中,存在很多出於某種目的而隱身幕後的實際出資人,由於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非同一主體,所以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股東身份之爭。通過本案例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公司三者之間存有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一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關係,二是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出資關係。實際出資人享有何種權利由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約定來確定,在性質上屬於合同項下的權利,而非股東權利。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成為股東的意願能否實現,關鍵在於有無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一旦未達到此要求,實際出資人將面臨顯名失敗的結局。
另外,隱名出資的出發點常常灰色,既不利於公司內部治理,又影響公示信息的權威與市場交易的安全,且相關糾紛所涉立法空白較多,極易引發糾紛,故司法對此不予鼓勵,建議投資者謹慎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