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李某某騎人力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與桂花堂餐飲公司駕駛員蘇某某駕駛的金杯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蘇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雙方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商定除上述費用外,桂花堂餐飲公司再一次性付給李某某家屬5.2萬元。調解協議達成後,桂花堂餐飲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賠,雙方因為理賠金額產生爭議,桂花堂餐飲公司的請求被拒絕。桂花堂餐飲公司遂將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簡介: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他人
2013年9月20日,李某某騎人力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與桂花堂餐飲公司駕駛員蘇某某駕駛的金杯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桂花堂餐飲公司為李某某支付了搶救費、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4.5萬餘元。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蘇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雙方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商定除上述費用外,桂花堂餐飲公司再一次性付給李某某家屬5.2萬元。
桂花堂餐飲公司付款後,交管部門製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交通事故發生後,桂花堂餐飲公司通知了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機構人民保險公司某支公司。調解協議達成後,桂花堂餐飲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賠,雙方因為理賠金額產生爭議,桂花堂餐飲公司的請求被拒絕。桂花堂餐飲公司遂將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0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桂花堂餐飲公司與人保某支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之後,生效之前,而保險交通事故是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交通事故的賠償處理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已成為超越了保險合同義務上的法定義務,人保某支公司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桂花堂餐飲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萬元範圍內賠償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據此,終審判決如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給付桂花堂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金10萬元及車輛損失保險金2010元。
律師說法: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與商業性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所區別。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行為規範規定的當事人必須投保的險種,如火車、飛機或輪船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等。強制保險的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保險人(保險公司)也有承保的義務。
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按照自願原則由投保人選擇購買。在現實中商業三者險投保比率比較低(2005年約為35%),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因為沒有保險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賠償。因此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商業三者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差異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賠償原則不同。商業三者險中,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二是保障範圍不同。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者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三是具有強制性。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四是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其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五是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對於不同的損害賠償項目規,定了不同的責任限額,在擴大賠付面的同時也保證了保險公司對主要費用的賠付能力,而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並不分項限定,而是根據保險費率和雙方約定確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自2006年7月1日實行,在其實行後,所有機動車都要陸續購買交強險,但是這並不排斥商業三者險的存在,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同時購買兩種保險,以期提供更為完善的保障。
律師提示:
已經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需賠付受害人的,保險人可替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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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他人
2013年9月20日,李某某騎人力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與桂花堂餐飲公司駕駛員蘇某某駕駛的金杯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桂花堂餐飲公司為李某某支付了搶救費、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4.5萬餘元。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蘇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雙方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商定除上述費用外,桂花堂餐飲公司再一次性付給李某某家屬5.2萬元。
桂花堂餐飲公司付款後,交管部門製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交通事故發生後,桂花堂餐飲公司通知了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機構人民保險公司某支公司。調解協議達成後,桂花堂餐飲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賠,雙方因為理賠金額產生爭議,桂花堂餐飲公司的請求被拒絕。桂花堂餐飲公司遂將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0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桂花堂餐飲公司與人保某支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之後,生效之前,而保險交通事故是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交通事故的賠償處理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已成為超越了保險合同義務上的法定義務,人保某支公司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桂花堂餐飲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萬元範圍內賠償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據此,終審判決如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給付桂花堂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金10萬元及車輛損失保險金2010元。
律師說法: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與商業性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所區別。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行為規範規定的當事人必須投保的險種,如火車、飛機或輪船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等。強制保險的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保險人(保險公司)也有承保的義務。
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按照自願原則由投保人選擇購買。在現實中商業三者險投保比率比較低(2005年約為35%),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因為沒有保險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賠償。因此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商業三者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差異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賠償原則不同。商業三者險中,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二是保障範圍不同。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者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三是具有強制性。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四是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其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五是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對於不同的損害賠償項目規,定了不同的責任限額,在擴大賠付面的同時也保證了保險公司對主要費用的賠付能力,而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並不分項限定,而是根據保險費率和雙方約定確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自2006年7月1日實行,在其實行後,所有機動車都要陸續購買交強險,但是這並不排斥商業三者險的存在,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同時購買兩種保險,以期提供更為完善的保障。
律師提示:
已經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需賠付受害人的,保險人可替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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