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處理當中的「誤工費」,實質為「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實踐中,勞動仲裁機構對停工留薪期在12個月以內的,一般可以參考通過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予以確認,然後裁決相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過12個月的,都要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但前後總的時間都不會超過24個月。
注意:停工留薪期=創傷治療期間+康復期間。
實踐中,勞動仲裁機構對停工留薪期在12個月以內的,一般可以參考通過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予以確認,然後裁決相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過12個月的,都要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但前後總的時間都不會超過24個月。
注意:停工留薪期=創傷治療期間+康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