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1年5月16日,個體戶李某與a商店談妥,從a商店購買6萬元電器產品,轉賣給山區的為民經營部,為民經營部開出6萬元轉帳支票交給李某,號碼01198765,開戶行為 b辦事處,收款人為a商店,金額6萬元,用途是進貨。李某持這張支票到a商店處提貨,a商店為防止支票空頭,造成貨物被騙,要求李某當天到b辦事處交驗支票,持銀行進帳單提貨。b 辦事處受理支票後人帳,在帳單上加蓋了「轉訖」章,李某持進帳單取走了價值6萬元的貨物。a商店一直認為貨款已轉人到自己開戶行的帳戶上,但於7月份兩次和自己的開戶對帳,均未查出b辦事處轉來的6萬元。於是,a商店和李某一同到b辦事處詢問,b辦事處告知,為民經營部帳戶存款不足,支票空頭,受理支票是因其工作人員失誤,現已通知為民經營部補足存款,補足後立即予以轉帳。到8月9日,b辦事處電話告知a商店因為民經營部仍未存款,支票仍空頭,不能進帳。故要求收回帳單,a商店沒給。a商店於9月12日向法院起訴。
[問題]b辦事處有無過錯?是否應賠償損失。
[答案與分析]本案系一種支票轉帳糾紛。支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
轉帳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委託銀行辦理轉帳結算的支票。對於轉帳支票,持票人只能通過銀行轉帳收款,而不能提取現金。在支票關係中,發票人是簽發支票,委託銀行付款的人,付款人是支票上所載的承擔付款的銀行,通常應為發票人開戶銀行;持票人則為受款人。支票是無條件的支付命令,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本案中李×持經營部6萬元轉帳支票去a商店提貨,a商店為防止對方欺詐,支票空頭,讓李到發票人的開戶行交驗支票,持進帳單來提貨。可以說a商店為了避免風險已採取了適當措施,無任何過錯。而b辦事處工作人員違反銀行規定,不認真審查發票人帳面存款餘額,而受理了轉帳支票,給了李某蓋有「轉訖」章的進帳章,而這張進帳單則成為李某在a商店提走6萬元貨物的憑證,使a商店蒙受了損失,這損失與b辦事處違反銀行規定的過錯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銀行應負賠償責任。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第10規定:「銀行按照本法的規定審查票據結算憑證、關單證等。」第19條規定了:「簽發人必須在銀行帳戶餘額內按照規定向收款人簽發支票。對簽發空頭票或印章與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銀行除退票外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
按照上述規定,銀行及辦事處辦理支票轉帳業務時,要對開戶單位帳面情況認真審查,帳面存款不足應在付款期內辦理退票手續。本案中b辦事處在沒有認真審查開戶單位帳面存款的情況下,承付空頭支票,發現過錯後,又沒有及時與a商店聯繫辦理退款手續,而是通知開戶單位為民經營部存款,直到8月9日在經營部沒有再存款的情況下,才通知a商店退票。b辦事處一沒有及時退票,二沒有對開戶單位進行處罰,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銀行的規定,因此應承擔違反銀行規定的責任,履約付款,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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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轉帳糾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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