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立法。
各國對專利權的保護法律制度,注重對犯罪行為的界定,要求區別對待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特別規定可以適用資格刑。
行為界定。美國規定了三個方面的犯罪行為:一是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使用或銷售商品上標註、附加或廣告宣傳,模仿專利權人的姓名、專利號等;二是試圖欺騙公眾,在未取得專利的商品上標註、附加或廣告宣傳使用「專利」字樣;三是冒充已申請的專利。
犯罪分類。在韓國,侵犯專利權包括直接侵犯和間接侵犯。直接侵犯是指專利權人以外的人沒有正當權限,將專利發明附諸實施的行為。間接侵犯有兩種,一是當專利是物品的發明時,生產、轉讓、出租及進口用於生產該物品的用具的行為。二是當專利是方法時,生產、轉讓、出租及進口其方法的用具的行為。
適用罪名。日本規定了兩個罪名。一是侵害罪,指侵害專利權或專利實施權的行為;二是欺詐行為罪,指以欺詐獲得專利、專利權的行為。韓國也規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虛偽標記罪;二是秘密泄漏罪,秘密泄漏罪特指專利廳職員或曾任過其職的人員泄漏或者盜用專利發明的行為。
處罰標準。德國規定,凡在法定許可的情況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發明者,可對其處以1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二者並處。以色列規定,對於違法人員可以判處2年監禁或者2萬新謝克爾的罰金。美國規定,一般違法者可罰款500美元,罰款額由國家和起訴方各得一半。對於偽造專利證書或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者,可處5000美元罰款或10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並罰。
資格處罰。日本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對法人而言,有很多比刑罰更為有效的制裁手段,如由行政執法機構公正交易委員會下達「停業命令」或者課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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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特點 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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