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購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倘若雙方分手後,房產又該如何確定歸屬。
情侶戀愛時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後男方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明確房產歸屬
小劉和小陳系大學同學,交往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係。2016年,為籌備結婚,二人以共同購買人名義在廣東購買了一套房產,價款為77萬元。
其中,首付款20萬元由小劉父親出資,剩餘57萬元由小劉、小陳作為借款人共同向銀行貸款,案涉房屋的不動產預售登記記載預購方為小劉、小陳。
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劉負責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一年後小陳與另一男子結婚。
二人因案涉房屋的歸屬問題分歧較大,故小劉將前女友小陳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案涉房屋歸其所有,小陳協助其辦理相關備案變更手續。
法院判決:涉房屋全部產權歸原告所有
珠海市斗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劉父親支付,且根據還款記錄,銀行貸款每月由小劉償還,故在小陳沒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參與還貸的情況下,結合雙方確認「購房系出於結婚為目的」,法院認定購房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是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現小陳已與他人登記結婚,附條件贈與實現的條件無法成就,因此,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的全部產權歸原告小劉所有,被告小陳協助辦理相關備案變更手續。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官說法: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視為附條件贈與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附條件的贈與,但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最終雙方沒能結婚,贈與所附的條件自然沒有成就。因此,贈與人在贈與所附條件未能成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及我國社會傳統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劉父親支付了案涉房產的首付款,小劉負責償還每月按揭貸款,且雙方確認小劉在商品房預售登記上加上小陳的名字,是為了與小陳建立婚姻關係而進行的贈與。
現小陳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小劉希望與小陳建立婚姻關係的目的無法實現,即附條件贈與實現的條件無法成就,因此,小劉的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法院支持小劉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涉大額財產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財產份額
在現實生活中,剛參加工作的子女缺乏經濟能力,一般難以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為了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往往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
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係和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不會簽訂贈與合同,而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往往成為日後爭議的焦點。
為此,法官提醒,為儘量減少糾紛的發生,建議父母子女間的贈與行為簽訂正式的贈與合同。同時,情侶戀愛期間購房的情況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同居情況、購買房產的目的、雙方日常資金往來情況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情侶之間在享受甜蜜愛情的同時,對於房產、汽車等高價值財產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財產份額,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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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後能拿回來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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