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萬某在武漢某家私企單位工作,由於經常性的加班導致身體出現了嚴重的問題,於是決定辭職,並且公司也同意了辭職的申請,但是,公司並未結算萬某每天加班的工資,於是萬某找到了公司進行協商,公司拒絕了萬某的請求,那麼萬某可以主張多少的加班工資呢?
實行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但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律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有勞動者會諮詢律師說,單位確實給我發了加班工資,但是為什麼跟我算的不一樣?這種情況要看勞動合同中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約定進行準確判斷,當然各地法院的判法不同,深圳市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深圳市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也確實按照該標準發放,勞動者再請求按照正常工資標準補發加班工資的,一般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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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發多少[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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