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原告李某(甲方)在被告a市某衛生潔具公司(乙方)購買了1台丙公司(丙方)生產的華清牌電熱水淋浴器。同年同月8日,甲方又購買了1台a市丁公司(丁方)生產的三水牌多功能漏電保護器。4月12日,甲方在家中安裝了該兩件電器。4月15日晚,甲方在使用該淋浴器時,突被按鍵漏電擊中,送醫院搶救,右手拇指、食指被截除,已不能從事司機工作。為此,甲方先與乙方交涉,要求賠償。乙方稱:責任應由生產者承擔,乙方無過錯,拒絕賠償。甲方遂向法院起訴,狀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方承擔賠償損失並負連帶責任。法院在調查中,經技術監督局對華清牌電熱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電保護器進行質量檢驗,鑑定結論是:(1)電熱水淋浴器的製造工藝存在缺陷,生產廠家也為對熱水器進行檢驗,特定情況下電熱水淋浴器開關按鍵可能漏電;(2)多功能漏電保護器已被燒毀無法鑑定,但對同樣商品檢測未發現質量問題;(3)甲方安裝電熱水淋浴器和多功能漏電保護器連接市未按丁公司的說明書正確安裝,以致使用時漏電保護器不能正常工作。
請問:(1)乙方作為銷售者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2)丙方作為生產者應否承擔責任?為什麼?(3)丁方是否承擔責任?為什麼?
1、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乙方作為銷售商,對於自己銷售的商品負有保證其質量的責任。
2、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丙方作為產家,應保證其生產的產品符合安全標準。
3、無須承擔責任,因丁方並無過錯,且同類產品也並無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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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產品質量責任3[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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