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對某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該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期間城市管理執法局重新收集了部分證據並提供給複議機關,複議機關根據這些證據做出維持決定。劉某不服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城市管理執法局又將這些證據提交給法院並提交了一些在複議期間沒有提交的證據。
問題:(1)複議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為什麼?
答:不合法。因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所有證據,本案中城市管理執法局重新收集的證據不屬於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2)本案的舉證責任主體是誰。
答:城市管理執法局。
(3)在複議期間沒有提交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證據。
答:本案的舉證責任主體是城市管理執法局。因為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未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隊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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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複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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