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決範圍。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住房面積和地點、拆遷期限和過渡形式,達不成協議的可申請裁決。
(二)應提供的要件:
1、裁決申請書;
2、拆遷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及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3、住宅被拆遷人申請裁決應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非住宅的,應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租賃協議、營業執照等材料。
(三)受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收到裁決申請後,在10日內下達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註:下列情況不予受理:
1、被拆除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有爭議的;
2、對協議無異議而不履行的;
3、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被申請人收應裁通知十日內,應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被申請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程序的正常進行。
(四)工作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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