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與江川印刷廠於2000年8月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劉麗從事排字工作。2001年5月,該廠領導因劉麗視力明顯下降,排字差錯率高,多次與劉某協商調換工作,劉麗表示不同意。不久,該廠改為電腦打字,考慮到劉麗視力差不適宜從事此項工作,決定將其調至裝訂車間工作。廠領導多次與劉麗協商將其調至裝訂車間工作,均被劉某拒絕。廠領導無奈,經研究決定,書面通知劉麗於2001年7月31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麗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試分析:
(1)江川印刷廠可以與劉麗解除勞動合同嗎?為什麼?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本案。
答:(1)江川印刷廠解除與劉麗的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這是一起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客觀隋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劉麗又不同意變更工作崗位,因此印刷廠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2)仲裁委員會應裁決印刷廠與劉麗解除勞動合同。印刷廠給付劉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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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55[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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