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整容關乎死者尊嚴、親人祭奠,那麼交通事故死亡案中遺體整容費是否應單列賠償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被告李某在賠償喪葬費的同時,亦賠償屍體整容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4日上午,李某駕駛重型貨車在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掘港鎮某路口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周某頭顱崩裂當場死亡。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責,死者周某無責。事後,周某親人根據殯葬習俗請人為周某製作安裝假頭顱並進行遺體整容,花費3萬元。2018年8月,周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344834.50元,其中一項即為遺體整容費3萬元。保險公司認為遺體整容費應包括在喪葬費36342元內,不應再重複列支,不同意賠償該項費用。
通州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頭顱在交通事故中崩裂呈粉碎性損壞,遺體受損嚴重,周某親屬為保持遺體完整而支付的相對高額的遺體整容費不違反民間對死者殯葬的通常習俗,亦符合其作為死者近親屬的情感需要,為此支付的遺體整容費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由於該費用金額較高,若將其列入喪葬費顯然對周某親屬不公平,因此應單列計入本案損失範圍,遂判決支持賠償喪葬費的同時亦賠償屍體整容費。
遺體整容費用應予單列賠償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發生頻率及惡性程度也日趨嚴峻,有些死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狀慘烈、軀體受創嚴重,殘破遺體常給親屬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心理衝擊。為撫慰亡靈、寄託哀思,死者親屬常根據民間習俗聘請殯葬專業人士對遺體進行整容修復,花費少則幾千,多則數萬。關於遺體整容費是否包含在喪葬費內以及應否單列賠償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由此可見,喪葬費屬法定賠償項目,且為統一定額賠償,並不根據個案實報實銷,有時難以覆蓋辦理喪事實際合理開支。本案中,周某遺體受創嚴重,家屬花費不菲進行遺體整容,為了讓逝者與世界體面告別,讓生者內心得以慰籍。法院認為,法律需要尊重這種民間善良風俗,關懷百姓真摯情感需求,遂認定遺體整容費用屬於「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應予單列賠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交通事故致死,被告需賠償喪葬費和屍體整容費[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