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即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岳母。直系姻親即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岳母。
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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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包括哪些人一覽表[朗讀]
直系親屬包括哪些人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爺爺、奶奶是直系親屬,但依據國家對於喪假的規定不在使用喪假的範圍。
3、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於直系親屬定義、範圍比較模糊,一般認為直系親屬的範圍廣於直系血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直系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擬制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還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係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二)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血親和配偶。例如:在戶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三)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例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這裡的血親包括擬制血親。
四)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例如:會計迴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解釋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配偶親關係。可見對於直系親屬是否包含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的價值判斷的結果,沒有一個可以固定的範圍。直系血親是指有著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直系長輩血親(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輩血親(自己所生育的),如父 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有著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在輩分上同自 己相當的旁系同輩血親、在輩分上高於自己的旁系長輩血親以及在輩分上低於自己的旁系晚輩血親。我國《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代」來計算親屬關係的遠 近,「代」的計算方法為一輩一代。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自己為一代,然後由自己向上或者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第二代,數至祖父母為第三代;向下數至子女 為第二代,數至孫子女為第三代,依此類推。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爺爺、奶奶是直系親屬,但依據國家對於喪假的規定不在使用喪假的範圍。
3、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於直系親屬定義、範圍比較模糊,一般認為直系親屬的範圍廣於直系血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直系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擬制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還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係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二)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血親和配偶。例如:在戶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三)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例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這裡的血親包括擬制血親。
四)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例如:會計迴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解釋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配偶親關係。可見對於直系親屬是否包含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的價值判斷的結果,沒有一個可以固定的範圍。直系血親是指有著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直系長輩血親(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輩血親(自己所生育的),如父 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有著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在輩分上同自 己相當的旁系同輩血親、在輩分上高於自己的旁系長輩血親以及在輩分上低於自己的旁系晚輩血親。我國《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代」來計算親屬關係的遠 近,「代」的計算方法為一輩一代。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自己為一代,然後由自己向上或者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第二代,數至祖父母為第三代;向下數至子女 為第二代,數至孫子女為第三代,依此類推。
說到直系親屬,普遍認為的是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上代和下代。上代,包括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一直往上追溯。下代,包括子女,孫子女,以及一直往下的子子孫孫。
但在法律上卻不是這樣,甚至有些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也會被法律擬制為直系親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首次在法律上明確、清晰地定義了三類關係:
1、配偶、血親和姻親為親屬。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所以從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親屬是指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就不用說,也就是你旁邊的老公、老婆。這裡仔細說一下血親和姻親。血親,也叫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這個親屬與現在大家普遍認識的親屬概念是接近的,包括你的父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姻親,也叫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除了有自然血親,還有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和因生父再娶或生母再嫁而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但因道德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另外,普及一下刑法和行政法,近親屬的範圍是與民法有差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同部門的法律要制定不同的親屬範圍呢?這是因為當事人因癱瘓、昏迷或失蹤等原因無法行使相關權利時,近親屬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代替當事人行使權利?
刑法和行政法可能離我們太遠,但民法上的親屬關係最直接會影響遺產繼承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理清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有助於我們享受和履行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但在法律上卻不是這樣,甚至有些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也會被法律擬制為直系親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首次在法律上明確、清晰地定義了三類關係:
1、配偶、血親和姻親為親屬。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所以從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親屬是指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就不用說,也就是你旁邊的老公、老婆。這裡仔細說一下血親和姻親。血親,也叫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這個親屬與現在大家普遍認識的親屬概念是接近的,包括你的父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姻親,也叫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除了有自然血親,還有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和因生父再娶或生母再嫁而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但因道德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另外,普及一下刑法和行政法,近親屬的範圍是與民法有差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同部門的法律要制定不同的親屬範圍呢?這是因為當事人因癱瘓、昏迷或失蹤等原因無法行使相關權利時,近親屬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代替當事人行使權利?
刑法和行政法可能離我們太遠,但民法上的親屬關係最直接會影響遺產繼承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理清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有助於我們享受和履行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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