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陽縣人大常委會 崔厚元。
新修正的地方組織法把正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修改為:正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這表明正職領導人的差額選舉發生了變化。有人認為,據此規定,以後地方各級人大在換屆選舉時就可以直接在選舉辦法中規定正職實行等額選舉;有人則認為,選舉辦法規定正職實行等額選舉變相剝奪了代表的聯名權,違背了地方組織法的立法精神。
地方組織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與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選舉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及委員、鄉鎮人大副主席和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必須差額選舉的規定相比,屆中補選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既可以進行差額選舉,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彈性相對較大。具體如何選擇和操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制定選舉辦法草案,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後大會表決確定。認為補選要麼是差額選舉,要麼等額選舉的觀點,都有失偏頗。
「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法律條文真正涵義應該是,如果大會主席團提名候選人和代表聯名提名的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就進行差額選舉;如果大會主席團提名候選人數和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數等於應選人數,就進行等額選舉。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不知是出於對法律條文的誤解,抑或是鑽法律空子故意為之。在屆中補選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尤其是補選人大常委會和「一府一委兩院」正職領導人員時,制定的選舉辦法大都做出「□□職位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提請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實行等額選舉」的規定。雖然這種選舉辦法能被大會表決通過,形式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候選人提名主體予以限制的規定,顯失公平,有悖法理。因為這樣一來,候選人提名權只由大會主席團行使,無形中是對代表聯合提名權利予以限制或剝奪。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聯合提名候選人是代表擁有的法定權利,地方人代會在屆中補選時,既要對候選人提名程序、提名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也要對候選人數多於、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等不同情形,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而不是主觀臆斷地對選舉方式進行提前設定,即便沒有代表質疑,也會使選舉程序上留有瑕疵,從而影響人代會選舉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惟此,才能充分維護代表合法權利,確保補選合法合理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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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辦法可以直接規定正職實行等額選舉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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