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規範、及時、有序地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傳播和蔓延擴散,確保單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按照xx、市委市政府和省國資委有關要求,根據疫情形勢和進展情況,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防控原則
按照統一領導、及時反應、協調一致、規範措施的指導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防範疫情傳播,保障防控成效,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防控工作在單位疫情防控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
二、防控措施
(一)人員防控。
人員檢測防控範圍為單位員工。
第一類情況:目前在湖北人員。目前已在湖北地區尚未返回天津的人員須經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返回,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返回。(備註:本單位目前沒有此類人員)。
第二類情況:有密切接觸人員。與疑似或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過近距離接觸人員;與從湖北地區、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續傳播地區返回人員有密切接觸(包含本人是返回人員,子女在湖北地區上學、上班返回人員)的人員。
1、與自確定為疑似或確診病例前十四日有過近距離接觸的人員,應立即上報保障工作組,由保障工作組統一登記匯總在冊。
2、密切接觸人員應立即上報保障工作組,由保障工作組統一登記匯總在冊。
由防控工作組負責通知匯總在冊人員居家隔離,並對居家隔離情況進行密切監控,每天二次收集體溫和身體狀況等信息並向領導小組報告情況。一旦出現身體狀況異常,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及時報告當地衛生疫情防控部門。解除居家隔離時間為自最近一次與疑似或確診病例有過近距離密切接觸之日起後十四天內無異常。
第三類情況:其他人員。公司其他員工,在政府部門宣布疫情解除前,堅持每天測量體溫一次,及時通過微信群上報。一旦出現發熱或者乾咳、氣促、肌肉酸痛無力等疑似症狀,應該立即向防控工作組報告,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及時報告當地衛生疫情防控部門。如被確定為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保障工作組重新排查上述第二類情況人員。
(二)場所防控。
對二樓會議室、走道等公共區域和出現病例樓層的所有辦公室進行定期消毒,必要時尋求屬地防疫部門技術支持。
門衛人員負責對進入騰達建築人員的體溫測量工作,體溫異常人員一律不得進入;進入騰達建築人員一律要求佩戴口罩;加強保安、保潔等工作人員的防疫教育和管理。
疫情期間,非經單位領導小組批准,各單位、部門不得接待商務活動或組織聚集性活動,充分使用網絡交流工具。
三、信息
疫情期間隨時關注市政府衛生部門定期公布本區域的疫情信息,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宣布解除緊急措施後,本預案停止執行。
宣傳組通過多種媒體渠道,強化宣傳防護知識及防控措施,按照規範進行落實。單位系統人員應做到不信謠,不傳謠。對於隔離員工要給予必要的人文關懷,做到「隔離不隔心」。
四、綜合協調
(一)做好所在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的必要物資儲備。
(二)做好員工在疫情期間的必要醫療防護物資儲備。
(三)由保障工作組進行具體的物資統籌協調管理。
五、預案保障。
1、在單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4個工作小組根據職責分工工作。
2、一旦發現疫情或與疫情有關的信息,所有員工必須如實及時向單位領導小組反映情況,如有故意隱瞞信息的將進行嚴肅處理。
保障工作組:
電話:
專員:邵愛民。
防控工作組:
電話:
專員:郭寶春。
綜合工作組組長:
電話:
專員:
李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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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疫情防控工作預案[朗讀]
一、指導方針與工作原則
全縣工商系統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縣局市場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認真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立足職能,周密部署,嚴密防範,監管到位,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快速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有效防控市場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市場防控應急指揮部。
縣局成立以張步勇局長為指揮長,其他局領導為副指揮長,市場合同股、經檢大隊、消保股、辦公室為成員單位的市場防控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和指導全縣工商系統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有關情況,制定全縣市場防控應急管理措施,指導各分局及時、穩妥地開展市場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在疫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
2.市場防控應急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下設市場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合同股。其職責: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指導、應急情況處置、情況通報、工作督辦、信息搜集和情況匯總等工作;負責落實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的具體工作。
(二)部門職責分工。
1.市場合同股。
調查掌握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情況,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應急管理措施,指導各分局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場防控工作,檢查市場防控工作情況;負責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市場防控工作情況;在疫情發生後,指導疫區工商分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關閉交易場所,並做好停止畜禽製品交易活動的善後工作。
2.辦公室。
在縣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歸口負責全縣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場防控疫情情況、工商部門重大案件查處情況的新聞宣傳工作,承擔重要文字材料的綜合工作,按有關要求和途徑上報縣局系統防控工作情況;負責統一調度防控物資、車輛等。
3.經檢大隊。
負責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防疫產品的不法行為。
4.消保股。
做好行政執法網絡有關舉報違法經營畜禽類製品信息的分流、督查工作。
5.基層分局。
監督市場主體執行休市、消毒、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加大對無證照經營和違法經營畜禽類製品等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應急反應的措施
(一)預警信息的發布。
1.縣內發生疫情後,縣局應急指揮部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縣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揮部發布的疫情通報,及時將情況通報疫區周邊有關各分局應急指揮部。
2.疫區周邊有關分局應急指揮部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疫區所在地政府和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揮部劃定的疫情預警範圍,向相關工商部門和相關市場發出預警通知。一旦發現新的疫情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二)縣局應急反應的措施。
1.縣內發生疫情後,縣局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應急辦公室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2.應急指揮部迅速召開會議,制定具體措施下發各分局,指導全縣工商系統作好應對工作。
3.對疫情嚴重、可能引起較大市場波動的地區以及對疫情跨鄉級行政區範圍的,縣局要及時派出督查組,指導當地工商部門做好市場內的疫情防控和監管工作。
(三)疫區所在地工商部門應急反應的措施。
1.快速啟動應急預案,落實關鍵防控措施,迅速開展市場防控應急監管。
2.對發生疫情的市場,要維護好現場秩序。迅速調查了解疫情發生的現狀、發展趨勢等基本情況,按要求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3.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迅速關閉疫點市場畜禽製品銷售區或整個市場,並按當地政府要求,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4.加大市場巡查力度,特別加強對疫區與非疫區結合部市場、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的巡查,及時上報市場巡查監管情況。嚴防疫區畜禽類及其產品流入市場。
5.嚴厲打擊非法交易病死畜禽類和未檢疫畜禽類產品的行為;從重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防疫物品、物資及藉機哄抬物價、擾亂市場和流通秩序的行為。
6.落實市場主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防控畜禽傳播的責任。
(四)疫區市場主辦單位應急反應的措施。
1.迅速控制疫情發生的現場,防止疫情傳播、擴散,責令經營戶立即停止銷售畜禽類製品。
2.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和工商部門通報。
3.疏散圍觀人員,控制無關人員進入疫點、疫區。
4.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現場的處置工作。
(五)疫區周邊工商部門的應急措施。
1.疫區周邊工商部門要抓好市場防控的各項準備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嚴密監視畜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動向,及時做出預警。
2.全面清理檢查市場,尤其要加強對疫區周邊區域、疫區與非疫區結合部和重點產區交易市場等重點部位的巡查監管,每個市場每日巡查密度不得少於兩次,防止疫區畜禽類及其產品流入本地市場。
四、應急報告機制
(一)突發疫情報告。
市場內一旦發生疫情或重大案件,要採取零報告制,事發地工商部門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黨委、政府、上級工商局。
(二)應急處理情況報告。
疫情發生地工商部門對市場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處理情況須一日一報,有特殊緊急情況要隨時上報;應急狀態解除後5日內要形成完整報告報縣局市場防控應急辦公室。
五、應急反應的保障
(一)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縣局、各分局要加強值班。應急預案啟動期間,縣局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所有人員、各分局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人員、疫區所在地工商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手機保證24小時開通,嚴禁關機或不應答。
(二)值班備勤工作。
縣局防控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人員工作日要全部在崗,休息日50%以上的幹部備勤,遇到緊急情況,相關人員保證2小時內完成集結。
各分局工作日需全員在崗,不得擅自離崗;休息日70%以上的幹部備勤,出現緊急情況,須在2小時內能夠集結5人以上,並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做出應急處理。
(三)物資保障。
對進入疫區參與指揮與防控疫情的工商幹部必須配置必要的防護用品,包括手套、口罩、防護服、一次性帽子或頭套、膠靴、防護鏡、人用消毒藥等。
縣局辦公室負責統一調度防控物資。防控設施、裝備、應急物資要確保正常,執法車輛、通訊設備、檢測設備在內的相關物資設備要隨時處於備用狀態,做到隨時應急,隨時使用。
六、宣傳引導
局、分局兩級工商部門要通過市場渠道積極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科普知識宣傳工作,使經營者、消費者了解人感染h7n9禽流感傳播的特點和預防知識,增強科學防範意識,提高防範保護能力,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市場防控工作。
局、分局兩級工商機關要嚴格遵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發布的工作紀律。未經縣局和當地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揮部同意,不得對外發布有關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
七、應急反應的善後處理
(一)指導市場主辦單位在政府的統一部署下,進一步清理現場,確保疫病不傳播、擴散。
(二)指導市場主辦單位積極組織貨源,嚴把進貨質量關,保障市場的繁榮和穩定。
(三)維護好市場經營秩序,嚴厲查處趁機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
(四)總結上報處理的情況,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八、責任追究和獎勵
(一)嚴格追究信息瞞報、遲報、漏報責任。
各分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市場發生疫情信息瞞報、緩報、謊報的,要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二)嚴格追究相關人員「不作為」責任。
對未按照縣局及其當地政府應急預案要求履行職責,推諉扯皮,嚴重損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形象,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嚴格追究工作不力幹部的責任。
對因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h7n9禽流感通過市場渠道傳播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縣工商系統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縣局市場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認真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立足職能,周密部署,嚴密防範,監管到位,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快速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有效防控市場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市場防控應急指揮部。
縣局成立以張步勇局長為指揮長,其他局領導為副指揮長,市場合同股、經檢大隊、消保股、辦公室為成員單位的市場防控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和指導全縣工商系統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有關情況,制定全縣市場防控應急管理措施,指導各分局及時、穩妥地開展市場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在疫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
2.市場防控應急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下設市場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合同股。其職責: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指導、應急情況處置、情況通報、工作督辦、信息搜集和情況匯總等工作;負責落實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的具體工作。
(二)部門職責分工。
1.市場合同股。
調查掌握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情況,研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應急管理措施,指導各分局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場防控工作,檢查市場防控工作情況;負責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市場防控工作情況;在疫情發生後,指導疫區工商分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關閉交易場所,並做好停止畜禽製品交易活動的善後工作。
2.辦公室。
在縣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歸口負責全縣人感染h7n9禽流感市場防控疫情情況、工商部門重大案件查處情況的新聞宣傳工作,承擔重要文字材料的綜合工作,按有關要求和途徑上報縣局系統防控工作情況;負責統一調度防控物資、車輛等。
3.經檢大隊。
負責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防疫產品的不法行為。
4.消保股。
做好行政執法網絡有關舉報違法經營畜禽類製品信息的分流、督查工作。
5.基層分局。
監督市場主體執行休市、消毒、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加大對無證照經營和違法經營畜禽類製品等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應急反應的措施
(一)預警信息的發布。
1.縣內發生疫情後,縣局應急指揮部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縣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指揮部發布的疫情通報,及時將情況通報疫區周邊有關各分局應急指揮部。
2.疫區周邊有關分局應急指揮部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疫區所在地政府和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揮部劃定的疫情預警範圍,向相關工商部門和相關市場發出預警通知。一旦發現新的疫情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二)縣局應急反應的措施。
1.縣內發生疫情後,縣局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應急辦公室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2.應急指揮部迅速召開會議,制定具體措施下發各分局,指導全縣工商系統作好應對工作。
3.對疫情嚴重、可能引起較大市場波動的地區以及對疫情跨鄉級行政區範圍的,縣局要及時派出督查組,指導當地工商部門做好市場內的疫情防控和監管工作。
(三)疫區所在地工商部門應急反應的措施。
1.快速啟動應急預案,落實關鍵防控措施,迅速開展市場防控應急監管。
2.對發生疫情的市場,要維護好現場秩序。迅速調查了解疫情發生的現狀、發展趨勢等基本情況,按要求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3.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迅速關閉疫點市場畜禽製品銷售區或整個市場,並按當地政府要求,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4.加大市場巡查力度,特別加強對疫區與非疫區結合部市場、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的巡查,及時上報市場巡查監管情況。嚴防疫區畜禽類及其產品流入市場。
5.嚴厲打擊非法交易病死畜禽類和未檢疫畜禽類產品的行為;從重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防疫物品、物資及藉機哄抬物價、擾亂市場和流通秩序的行為。
6.落實市場主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防控畜禽傳播的責任。
(四)疫區市場主辦單位應急反應的措施。
1.迅速控制疫情發生的現場,防止疫情傳播、擴散,責令經營戶立即停止銷售畜禽類製品。
2.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和工商部門通報。
3.疏散圍觀人員,控制無關人員進入疫點、疫區。
4.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現場的處置工作。
(五)疫區周邊工商部門的應急措施。
1.疫區周邊工商部門要抓好市場防控的各項準備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嚴密監視畜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動向,及時做出預警。
2.全面清理檢查市場,尤其要加強對疫區周邊區域、疫區與非疫區結合部和重點產區交易市場等重點部位的巡查監管,每個市場每日巡查密度不得少於兩次,防止疫區畜禽類及其產品流入本地市場。
四、應急報告機制
(一)突發疫情報告。
市場內一旦發生疫情或重大案件,要採取零報告制,事發地工商部門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黨委、政府、上級工商局。
(二)應急處理情況報告。
疫情發生地工商部門對市場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處理情況須一日一報,有特殊緊急情況要隨時上報;應急狀態解除後5日內要形成完整報告報縣局市場防控應急辦公室。
五、應急反應的保障
(一)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縣局、各分局要加強值班。應急預案啟動期間,縣局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所有人員、各分局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人員、疫區所在地工商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手機保證24小時開通,嚴禁關機或不應答。
(二)值班備勤工作。
縣局防控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人員工作日要全部在崗,休息日50%以上的幹部備勤,遇到緊急情況,相關人員保證2小時內完成集結。
各分局工作日需全員在崗,不得擅自離崗;休息日70%以上的幹部備勤,出現緊急情況,須在2小時內能夠集結5人以上,並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做出應急處理。
(三)物資保障。
對進入疫區參與指揮與防控疫情的工商幹部必須配置必要的防護用品,包括手套、口罩、防護服、一次性帽子或頭套、膠靴、防護鏡、人用消毒藥等。
縣局辦公室負責統一調度防控物資。防控設施、裝備、應急物資要確保正常,執法車輛、通訊設備、檢測設備在內的相關物資設備要隨時處於備用狀態,做到隨時應急,隨時使用。
六、宣傳引導
局、分局兩級工商部門要通過市場渠道積極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科普知識宣傳工作,使經營者、消費者了解人感染h7n9禽流感傳播的特點和預防知識,增強科學防範意識,提高防範保護能力,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市場防控工作。
局、分局兩級工商機關要嚴格遵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發布的工作紀律。未經縣局和當地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指揮部同意,不得對外發布有關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
七、應急反應的善後處理
(一)指導市場主辦單位在政府的統一部署下,進一步清理現場,確保疫病不傳播、擴散。
(二)指導市場主辦單位積極組織貨源,嚴把進貨質量關,保障市場的繁榮和穩定。
(三)維護好市場經營秩序,嚴厲查處趁機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
(四)總結上報處理的情況,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八、責任追究和獎勵
(一)嚴格追究信息瞞報、遲報、漏報責任。
各分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市場發生疫情信息瞞報、緩報、謊報的,要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二)嚴格追究相關人員「不作為」責任。
對未按照縣局及其當地政府應急預案要求履行職責,推諉扯皮,嚴重損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形象,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嚴格追究工作不力幹部的責任。
對因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h7n9禽流感通過市場渠道傳播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1月中旬,國內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隨著疫情不斷蔓延,今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今年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範圍,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廣東省於今年1月23日晚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暫停一切大型活動,減少人員聚集,各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銀行作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積極響應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發布的針對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但銀行營業網點出現客戶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不配合進入前的體溫檢測、發熱患者不聽勸阻拒不離開營業現場,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供一下針對這些情形銀行的應對措施,銀行在疫情期間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供參考。
(一)疫情期間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1.網點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有義務佩戴口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其中第二條實施要求中寫明,公民出入公共場所需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這次疫情中,廣東省政府有權力發出通告,公民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銀行網點作為公共場所,客戶進入時需要按照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2.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體溫檢測。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規定,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戴口罩和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
(二)網點客戶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客戶在銀行網點區域內出現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不配合體溫檢測,出現發熱拒不配合離開,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將可能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所以,如果網點客戶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現場,導致銀行或現場的每一位市民財產損失的,遭受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的民事主體均有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廣東省公安廳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條規定: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所以,客戶不聽從銀行工作人員的勸阻,拒絕佩戴口罩、拒絕測體溫、發熱拒絕離開等,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該意見分別針對不同情形應當適用《刑法》的不同罪名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果網點顧客發熱拒絕離開現場,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於篇幅,其他類型犯罪在此不贅述。
(三)疫情期間銀行網點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定,銀行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於各級政府頒布的地方政策也應當遵守,疫情期間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主要有如下:
1.提供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公共場所。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今年01月30日印發了《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指南描述很詳細,整個指南從場所衛生、個人防護兩大方面詳細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衛生防護要求,銀行網點應當按照該指南以及廣東省、廣州市對應的指引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公共場所,請貴行予以注意。
2.佩戴口罩的提示義務。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第二條要求:「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
所以,銀行首先在網點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提示語,其次,網點工作人員要佩戴口罩。
3.銀行有義務配置測溫設備並且進行體溫檢測。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一、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第二條對體溫檢測的要求是:「……進行體溫監測,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動配合做好醫學觀察等相關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居(村)委會報告。」這條雖然是對社區和農村疫情管理進行體溫檢測的工作要求,但銀行網點進行體溫檢測時可參考。
所以,銀行網點應當配置體溫檢測設備,有義務對進入網點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
4.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規定,銀行有義務及時將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具體報告對象,實操中可能有調整,建議銀行各網點跟所在地的各主管部門對接落實。
5.徵用財物的配合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所以,銀行有配合政府臨時徵用財物的義務。
6.有限制活動限制和封閉場所的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的規定,銀行有限制活動、封閉場所的配合義務。
(四)銀行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履行以上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將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銀行網點在防疫防控過程中,未履行自身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將可能承擔《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或《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法律責任的風險。
2.行政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前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有比較詳細規定。
特別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追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全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這特殊時期,銀行網點作為公眾場所,網點客戶有義務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進行體溫檢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疫情防控中也負有諸多法定義務,應當切實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作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積極響應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發布的針對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但銀行營業網點出現客戶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不配合進入前的體溫檢測、發熱患者不聽勸阻拒不離開營業現場,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供一下針對這些情形銀行的應對措施,銀行在疫情期間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供參考。
(一)疫情期間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1.網點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有義務佩戴口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其中第二條實施要求中寫明,公民出入公共場所需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這次疫情中,廣東省政府有權力發出通告,公民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銀行網點作為公共場所,客戶進入時需要按照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2.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體溫檢測。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規定,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戴口罩和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
(二)網點客戶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客戶在銀行網點區域內出現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不配合體溫檢測,出現發熱拒不配合離開,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將可能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所以,如果網點客戶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現場,導致銀行或現場的每一位市民財產損失的,遭受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的民事主體均有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廣東省公安廳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條規定: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所以,客戶不聽從銀行工作人員的勸阻,拒絕佩戴口罩、拒絕測體溫、發熱拒絕離開等,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該意見分別針對不同情形應當適用《刑法》的不同罪名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果網點顧客發熱拒絕離開現場,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於篇幅,其他類型犯罪在此不贅述。
(三)疫情期間銀行網點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定,銀行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於各級政府頒布的地方政策也應當遵守,疫情期間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主要有如下:
1.提供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公共場所。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今年01月30日印發了《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指南描述很詳細,整個指南從場所衛生、個人防護兩大方面詳細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衛生防護要求,銀行網點應當按照該指南以及廣東省、廣州市對應的指引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公共場所,請貴行予以注意。
2.佩戴口罩的提示義務。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第二條要求:「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
所以,銀行首先在網點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提示語,其次,網點工作人員要佩戴口罩。
3.銀行有義務配置測溫設備並且進行體溫檢測。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一、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第二條對體溫檢測的要求是:「……進行體溫監測,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動配合做好醫學觀察等相關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居(村)委會報告。」這條雖然是對社區和農村疫情管理進行體溫檢測的工作要求,但銀行網點進行體溫檢測時可參考。
所以,銀行網點應當配置體溫檢測設備,有義務對進入網點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
4.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規定,銀行有義務及時將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具體報告對象,實操中可能有調整,建議銀行各網點跟所在地的各主管部門對接落實。
5.徵用財物的配合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所以,銀行有配合政府臨時徵用財物的義務。
6.有限制活動限制和封閉場所的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的規定,銀行有限制活動、封閉場所的配合義務。
(四)銀行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履行以上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將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銀行網點在防疫防控過程中,未履行自身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將可能承擔《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或《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法律責任的風險。
2.行政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前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有比較詳細規定。
特別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追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全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這特殊時期,銀行網點作為公眾場所,網點客戶有義務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進行體溫檢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疫情防控中也負有諸多法定義務,應當切實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今年1月中旬,國內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隨著疫情不斷蔓延,今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今年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範圍,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廣東省於今年1月23日晚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暫停一切大型活動,減少人員聚集,各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銀行作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積極響應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發布的針對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但銀行營業網點出現客戶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不配合進入前的體溫檢測、發熱患者不聽勸阻拒不離開營業現場,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供一下針對這些情形銀行的應對措施,銀行在疫情期間應當承擔的義務,以及相關法規,以供參考。
(一)疫情期間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1.網點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有義務佩戴口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其中第二條實施要求中寫明,公民出入公共場所需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這次疫情中,廣東省政府有權力發出通告,公民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銀行網點作為公共場所,客戶進入時需要按照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2.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體溫檢測。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規定,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戴口罩和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
(二)網點客戶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客戶在銀行網點區域內出現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不配合體溫檢測,出現發熱拒不配合離開,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將可能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所以,如果網點客戶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現場,導致銀行或現場的每一位市民財產損失的,遭受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的民事主體均有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廣東省公安廳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條規定: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所以,客戶不聽從銀行工作人員的勸阻,拒絕佩戴口罩、拒絕測體溫、發熱拒絕離開等,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該意見分別針對不同情形應當適用《刑法》的不同罪名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果網點顧客發熱拒絕離開現場,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於篇幅,其他類型犯罪在此不贅述。
(三)疫情期間銀行網點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定,銀行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於各級政府頒布的地方政策也應當遵守,疫情期間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主要有如下:
1.提供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公共場所。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今年01月30日印發了《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指南描述很詳細,整個指南從場所衛生、個人防護兩大方面詳細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衛生防護要求,銀行網點應當按照該指南以及廣東省、廣州市對應的指引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公共場所,請貴行予以注意。
2.佩戴口罩的提示義務。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第二條要求:「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
所以,銀行首先在網點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提示語,其次,網點工作人員要佩戴口罩。
3.銀行有義務配置測溫設備並且進行體溫檢測。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一、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第二條對體溫檢測的要求是:「……進行體溫監測,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動配合做好醫學觀察等相關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居(村)委會報告。」這條雖然是對社區和農村疫情管理進行體溫檢測的工作要求,但銀行網點進行體溫檢測時可參考。
所以,銀行網點應當配置體溫檢測設備,有義務對進入網點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
4.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規定,銀行有義務及時將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具體報告對象,實操中可能有調整,建議銀行各網點跟所在地的各主管部門對接落實。
5.徵用財物的配合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所以,銀行有配合政府臨時徵用財物的義務。
6.有限制活動限制和封閉場所的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的規定,銀行有限制活動、封閉場所的配合義務。
(四)銀行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履行以上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將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銀行網點在防疫防控過程中,未履行自身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將可能承擔《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或《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法律責任的風險。
2.行政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前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有比較詳細規定。
特別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追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全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這特殊時期,銀行網點作為公眾場所,網點客戶有義務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進行體溫檢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疫情防控中也負有諸多法定義務,應當切實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作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積極響應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發布的針對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但銀行營業網點出現客戶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不配合進入前的體溫檢測、發熱患者不聽勸阻拒不離開營業現場,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供一下針對這些情形銀行的應對措施,銀行在疫情期間應當承擔的義務,以及相關法規,以供參考。
(一)疫情期間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1.網點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有義務佩戴口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其中第二條實施要求中寫明,公民出入公共場所需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這次疫情中,廣東省政府有權力發出通告,公民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銀行網點作為公共場所,客戶進入時需要按照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2.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體溫檢測。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規定,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戴口罩和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
(二)網點客戶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客戶在銀行網點區域內出現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不配合體溫檢測,出現發熱拒不配合離開,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將可能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所以,如果網點客戶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現場,導致銀行或現場的每一位市民財產損失的,遭受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的民事主體均有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廣東省公安廳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條規定: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所以,客戶不聽從銀行工作人員的勸阻,拒絕佩戴口罩、拒絕測體溫、發熱拒絕離開等,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該意見分別針對不同情形應當適用《刑法》的不同罪名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果網點顧客發熱拒絕離開現場,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於篇幅,其他類型犯罪在此不贅述。
(三)疫情期間銀行網點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定,銀行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於各級政府頒布的地方政策也應當遵守,疫情期間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主要有如下:
1.提供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公共場所。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今年01月30日印發了《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指南描述很詳細,整個指南從場所衛生、個人防護兩大方面詳細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衛生防護要求,銀行網點應當按照該指南以及廣東省、廣州市對應的指引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公共場所,請貴行予以注意。
2.佩戴口罩的提示義務。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第二條要求:「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
所以,銀行首先在網點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提示語,其次,網點工作人員要佩戴口罩。
3.銀行有義務配置測溫設備並且進行體溫檢測。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一、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第二條對體溫檢測的要求是:「……進行體溫監測,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動配合做好醫學觀察等相關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居(村)委會報告。」這條雖然是對社區和農村疫情管理進行體溫檢測的工作要求,但銀行網點進行體溫檢測時可參考。
所以,銀行網點應當配置體溫檢測設備,有義務對進入網點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
4.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規定,銀行有義務及時將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具體報告對象,實操中可能有調整,建議銀行各網點跟所在地的各主管部門對接落實。
5.徵用財物的配合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所以,銀行有配合政府臨時徵用財物的義務。
6.有限制活動限制和封閉場所的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的規定,銀行有限制活動、封閉場所的配合義務。
(四)銀行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履行以上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將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銀行網點在防疫防控過程中,未履行自身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將可能承擔《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或《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法律責任的風險。
2.行政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前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有比較詳細規定。
特別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追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全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這特殊時期,銀行網點作為公眾場所,網點客戶有義務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進行體溫檢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疫情防控中也負有諸多法定義務,應當切實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一)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分行黨委書記;副組長:分行黨委委員;分行各部室、各二級機構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分行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分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防控工作。各二級機構應成立相應的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形成聯防聯控的工作機制。
(二)防控工作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2)研究制定分行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3)統籌組織協調分行疫情期間復工防控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1)落實分行每日疫情防控的監測工作,並按相關要求整理匯總報總行及當地政府、監管部門;2)牽頭做好各類防疫物資的採購和調配,為分行員工的安全健康提供保障;3)做好各項後勤服務工作(環境衛生消毒、食堂供餐管理等);4)組織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教育;5)落實好分行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的其他工作要求,確保分行防疫工作和業務經營工作順利開展。
防控工作方案。
(一)關於疫情防控準備。
1.防疫信息告知。通過張貼告示、手機簡訊、微信工作群,及時向員工告知疫情防控提示,開展疫情防控知識普及宣傳,確保做到廣而告之。
2.人員信息排查。對全體員工(包括保安、保潔、客服、綠化、金盾等人員)開展假期生活旅行情況登記造冊,全面掌握分行員工和共同居住的家人,是否離寧及前往地點、身體健康狀況,是否與湖北籍或發熱病人有過密切接觸,是否接觸過野生動物等信息。
3.人員分類管理。優先安排本地或疫情輕微地區的員工到崗。對14天內有湖北、浙江等重點疫區旅行史的已返寧人員,應隔離觀察,由各部室登記並隨訪其健康狀況。對非重點疫區返寧人員建議也應隔離觀察後方可到崗。
(二)關於疫情防控後勤保障。
4.防疫物資保障。做好口罩、體溫測量儀、消毒水、護目鏡、防護服等防疫物資採購儲備,制定物資分配方案,做好物資領用台賬。設立專門的垃圾箱用於口罩等防護設施丟棄。
5.員工用餐保障。食堂服務人員每日崗前必須開展健康檢查,作業中必須統一佩戴手套和口罩,加強對食堂設備設施和餐具的消毒管理。疫情期間暫停早晚餐供應,每天僅供應午餐。午餐採取集體預訂用餐形式,各部室派專人自行刷卡、領取、發放,員工在各自工位就餐,用餐後需及時清理,避免污染辦公環境。
6.環境消毒防護。每天對辦公區域公共場所組織專人消毒,特別是門廳、電梯間、樓道、走廊、衛生間、開水間、會議室、食堂等區域進行定期消毒,每日3次。加強對員工、保安、物業人員宿舍以及監控室的管理,定期進行消毒。
7.加強通風換氣。加強工作場所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保持空氣暢通。督促辦公人員每天定期開窗通風,關閉辦公場所中央空調和新風系統。疫情期間,行員可不穿行服,注意保暖;辦公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三)關於疫情防控日常管理。
8.加強自我防護。通過微信工作群發出通知,要求個人上下班路上要配戴防護口罩,儘量騎車開車,儘量不乘公共運輸。嚴格遵守分行辦公場所進出管理規定,凡進出辦公場所和在辦公場所工作必須戴口罩,並服從測溫人員管理。上班期間非緊急重要事項,原則上採用電話、郵箱聯繫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面對面溝通,儘量不在辦公場所串崗、不去外單位辦事、不接待外來人員。
9.每日健康報告。每天18:00前,分行每位員工分別要在各微信工作群中報告本人健康狀況,各部室應於每天18:30前及時向辦公室反饋信息。如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人出現感冒、發熱、乏力、咳嗽以及呼吸困難等症狀時,要立即報告,並及時就醫。另外,員工居住地如發生新增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應一併報告。
10.每日測溫登記。每位員工每日需進行兩次體溫測量,每日上下班必須檢測體溫和登記,物業人員在老大樓南門和匯金大廈1樓、13至16樓進行體溫測量登記。對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分行辦公場所,並立即指導及時就醫。同時,辦公場所僅開放唯一進出通道,其他通道予以關閉。
11.減少人員集聚。儘可能不召開人員聚集的現場會議,通過視頻、電話、工作群等信息交流形式開展工作。特殊情況需要的必須戴口罩,儘量避免人員集聚。疫情期間,暫停洗衣等服務,關閉超市、健身房等職工活動場所,取消日常職工集體活動。
12.外來人員管理。上班時一般不接待外來人員,嚴禁外賣、快遞等閒雜人員進入。如有緊急重要情況必須接待的,要求物業人員做好訪客信息登記、手部清潔、體溫檢測工作。分行在老大樓3樓、5樓中廳和匯金大廈1301設立外來訪客臨時接待區,定期進行消毒。
(四)關於疫情防控其他有關規定。
13.彈性工作制度。分行臨時實行彈性工作制,上班時間為8:30-9:00,下班時間為17:00-17:30,工作人員可錯峰上班、輪流到崗。開業網點不超過網點數量的三分之一,原則上網點作息時間為9:00-16:00,具體安排由各經營機構視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分行各單位由負責人視工作要求實行彈性上班制度,實施ab角輪班,在確保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一般崗位人員可移動線上辦公。
14.開展健康教育。針對性地開展疫情防控知識的普及宣傳,積極倡導講衛生、除陋習,摒棄亂扔亂棄和公共場所不戴口罩等不良行為,營造「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推廣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大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正確認識和防護能力。
15.避免聲譽風險。疫情期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要高度重視經營、管理、服務的各項細節,避免輿情事件發生,持續加強疫情間的輿情監測,防範輿情風險。
16.營業網點防控。制定一線網點營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做好員工的健康排查、個人衛生防護、營業場所消毒、客戶體溫測量登記以及突發情況處置等相關防控措施。
應急處理方案。
(一)建立疫情信息報告制度。
一旦出現疫情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分行辦公室,並由分行辦公室向分行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報告。
(二)加強對密切接觸者管理。
分行員工或共同生活的人員出現病例後,分行相關部室要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疫情處置,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開展排查,嚴格按照疾控機構的要求,服從疾控機構的管理,對所有密切接觸者實施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14天。每天2次報告體溫和其他健康情況。
(三)加強病例疫點消毒管理。
在疾控部門指導下,做好病例辦公場所等疫點的終末消毒,對所有密切接觸者進行集中隔離消毒。具體消毒辦法按照省衛生健康委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終末消毒技術指南(試行)》執行。
另外,嚴格執行當地疫情涉及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的決定,按照當地疾控機構要求,必要時需採取臨時暫停辦公等措施。
(一)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分行黨委書記;副組長:分行黨委委員;分行各部室、各二級機構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分行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分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防控工作。各二級機構應成立相應的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形成聯防聯控的工作機制。
(二)防控工作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2)研究制定分行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3)統籌組織協調分行疫情期間復工防控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1)落實分行每日疫情防控的監測工作,並按相關要求整理匯總報總行及當地政府、監管部門;2)牽頭做好各類防疫物資的採購和調配,為分行員工的安全健康提供保障;3)做好各項後勤服務工作(環境衛生消毒、食堂供餐管理等);4)組織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教育;5)落實好分行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的其他工作要求,確保分行防疫工作和業務經營工作順利開展。
防控工作方案。
(一)關於疫情防控準備。
1.防疫信息告知。通過張貼告示、手機簡訊、微信工作群,及時向員工告知疫情防控提示,開展疫情防控知識普及宣傳,確保做到廣而告之。
2.人員信息排查。對全體員工(包括保安、保潔、客服、綠化、金盾等人員)開展假期生活旅行情況登記造冊,全面掌握分行員工和共同居住的家人,是否離寧及前往地點、身體健康狀況,是否與湖北籍或發熱病人有過密切接觸,是否接觸過野生動物等信息。
3.人員分類管理。優先安排本地或疫情輕微地區的員工到崗。對14天內有湖北、浙江等重點疫區旅行史的已返寧人員,應隔離觀察,由各部室登記並隨訪其健康狀況。對非重點疫區返寧人員建議也應隔離觀察後方可到崗。
(二)關於疫情防控後勤保障。
4.防疫物資保障。做好口罩、體溫測量儀、消毒水、護目鏡、防護服等防疫物資採購儲備,制定物資分配方案,做好物資領用台賬。設立專門的垃圾箱用於口罩等防護設施丟棄。
5.員工用餐保障。食堂服務人員每日崗前必須開展健康檢查,作業中必須統一佩戴手套和口罩,加強對食堂設備設施和餐具的消毒管理。疫情期間暫停早晚餐供應,每天僅供應午餐。午餐採取集體預訂用餐形式,各部室派專人自行刷卡、領取、發放,員工在各自工位就餐,用餐後需及時清理,避免污染辦公環境。
6.環境消毒防護。每天對辦公區域公共場所組織專人消毒,特別是門廳、電梯間、樓道、走廊、衛生間、開水間、會議室、食堂等區域進行定期消毒,每日3次。加強對員工、保安、物業人員宿舍以及監控室的管理,定期進行消毒。
7.加強通風換氣。加強工作場所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保持空氣暢通。督促辦公人員每天定期開窗通風,關閉辦公場所中央空調和新風系統。疫情期間,行員可不穿行服,注意保暖;辦公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三)關於疫情防控日常管理。
8.加強自我防護。通過微信工作群發出通知,要求個人上下班路上要配戴防護口罩,儘量騎車開車,儘量不乘公共運輸。嚴格遵守分行辦公場所進出管理規定,凡進出辦公場所和在辦公場所工作必須戴口罩,並服從測溫人員管理。上班期間非緊急重要事項,原則上採用電話、郵箱聯繫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面對面溝通,儘量不在辦公場所串崗、不去外單位辦事、不接待外來人員。
9.每日健康報告。每天18:00前,分行每位員工分別要在各微信工作群中報告本人健康狀況,各部室應於每天18:30前及時向辦公室反饋信息。如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人出現感冒、發熱、乏力、咳嗽以及呼吸困難等症狀時,要立即報告,並及時就醫。另外,員工居住地如發生新增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應一併報告。
10.每日測溫登記。每位員工每日需進行兩次體溫測量,每日上下班必須檢測體溫和登記,物業人員在老大樓南門和匯金大廈1樓、13至16樓進行體溫測量登記。對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分行辦公場所,並立即指導及時就醫。同時,辦公場所僅開放唯一進出通道,其他通道予以關閉。
11.減少人員集聚。儘可能不召開人員聚集的現場會議,通過視頻、電話、工作群等信息交流形式開展工作。特殊情況需要的必須戴口罩,儘量避免人員集聚。疫情期間,暫停洗衣等服務,關閉超市、健身房等職工活動場所,取消日常職工集體活動。
12.外來人員管理。上班時一般不接待外來人員,嚴禁外賣、快遞等閒雜人員進入。如有緊急重要情況必須接待的,要求物業人員做好訪客信息登記、手部清潔、體溫檢測工作。分行在老大樓3樓、5樓中廳和匯金大廈1301設立外來訪客臨時接待區,定期進行消毒。
(四)關於疫情防控其他有關規定。
13.彈性工作制度。分行臨時實行彈性工作制,上班時間為8:30-9:00,下班時間為17:00-17:30,工作人員可錯峰上班、輪流到崗。開業網點不超過網點數量的三分之一,原則上網點作息時間為9:00-16:00,具體安排由各經營機構視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分行各單位由負責人視工作要求實行彈性上班制度,實施ab角輪班,在確保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一般崗位人員可移動線上辦公。
14.開展健康教育。針對性地開展疫情防控知識的普及宣傳,積極倡導講衛生、除陋習,摒棄亂扔亂棄和公共場所不戴口罩等不良行為,營造「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推廣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大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正確認識和防護能力。
15.避免聲譽風險。疫情期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要高度重視經營、管理、服務的各項細節,避免輿情事件發生,持續加強疫情間的輿情監測,防範輿情風險。
16.營業網點防控。制定一線網點營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做好員工的健康排查、個人衛生防護、營業場所消毒、客戶體溫測量登記以及突發情況處置等相關防控措施。
應急處理方案。
(一)建立疫情信息報告制度。
一旦出現疫情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分行辦公室,並由分行辦公室向分行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報告。
(二)加強對密切接觸者管理。
分行員工或共同生活的人員出現病例後,分行相關部室要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疫情處置,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開展排查,嚴格按照疾控機構的要求,服從疾控機構的管理,對所有密切接觸者實施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14天。每天2次報告體溫和其他健康情況。
(三)加強病例疫點消毒管理。
在疾控部門指導下,做好病例辦公場所等疫點的終末消毒,對所有密切接觸者進行集中隔離消毒。具體消毒辦法按照省衛生健康委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終末消毒技術指南(試行)》執行。
另外,嚴格執行當地疫情涉及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的決定,按照當地疾控機構要求,必要時需採取臨時暫停辦公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