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學校的經濟行為,明確財務管理職責和權限,加強財務管理,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我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及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含部門)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運轉,確保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科學編制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學校財力資源,努力增收節支,高效運用資金,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加強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及職權。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統一領導是指學校要統一經濟政策,統一財務收支計劃,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領導。
集中管理是指學校財務收支由學校統一管理,集中調配。實行任務與經費保障掛鈎,經費切塊包干、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主管財務工作的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七條校財務處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財務規章制度和學校的內部管理要求,擬定適合學校實情的校內財務制度,規範學校的經濟行為,使學校的經濟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各項經濟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參與編制學校各項經濟計劃和遠景發展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學校各項事業活動計劃,編制綜合財務收支預、決算和經費切塊分配方案,力求綜合平衡。
(三)根據學校綜合財務收支預算,積極組織收入,監督各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學校,防止學校財源流失;根據財力相對集中的原則,集中管理學校的財務收支,合理調度資金,控制和調節資金的流向、流量,保證學校的資金實力,增強現實支付能力;貫徹執行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嚴格控制各項財務開支,杜絕浪費,提高學校的資金使用效益。
(四)根據學校教育事業的特點,合理使用併科學運籌資金,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竭力為教學、科研和生活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服務。
(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和預測,促進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及後勤服務等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
(六)加強對學校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學校資產的浪費和損失。
(七)嚴格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組織會計核算,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如實反映學校綜合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時編制和報送財務報表,準確地提供各種財務信息,當好校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八)對校內二級機構的財務進行業務領導,監督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會計核算質量。
(九)對學校的全體財會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財會隊伍素質。上崗財會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全面提高學校的財務管理水平。
(十)建立財務運行預警系統和評價體系,提高資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十一)設立「湖北經濟學院會計核算中心」,加強對校內二級機構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辦理校內各部門、各單位的現金收支和轉賬業務,並為其提供適當的會計核算服務。
第八條學校嚴格控制二級財務機構的設置。膳食等有關部門確因工作需要須設置二級財務機構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部門領導熟悉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制度。
(二)配備持有會計執業資格證書的財務會計人員。
(三)建立了有效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四)由校財務處初審之後,報院長審核,院黨委會審批。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九條學校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編制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以及歸口管理、經費包干、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原則。充分體現積極穩妥、統籌兼顧、向教學科研傾斜、勤儉節約的精神。
第十條預算編制按「兩上兩下」的原則進行,其編制流程如下:
(一)各部門須在每年12月份以前,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按本部門次年需要提出經費收支計劃,並報校財務處彙集以作為編制校級預算的依據。
(二)校財務處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以及學校次年的年度,在認真分析各部門提出的經費計劃的基礎上,根據綜合平衡的原則,擬定學校綜合預算草案,並報請分管副院長、院長審查。
(三)預算草案經分管副院長、院長審查後,財務處根據情況徵求各職能部門意見,再根據各部門意見修改後形成學校年度預算,報請院黨委會審定。
(四)預算經院黨委會審定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
(五)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覆的預算,即成為學校當年經費收支的執行依據,學校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制定切實可行的預算執行方案。
(一)在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上報預算批覆之前,校財務處應根據學校可預見的財力和上年經費開支的具體情況,從緊制定支出預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運轉。
(二)上報預算經批准下達後,校財務處應制定詳細的預算執行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組織並完成各項預算收入。校級支出預算中主要公用經費,採取經費指標切塊下達、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辦法進行管理,專項經費採取指標控制、職能部門歸口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部門事業計劃、校區的分布進行預算經費切塊指標的二次分配。
第十二條預算的調整。
(一)為了維護學校預算的嚴肅性、有效性,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果由於國家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的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時,由財務處提請院黨委會決定是否報請主管部門調整預算。
(二)一般性追加支出預算,首先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校領導審核後,報財務處。然後由財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領導審批。額度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財務副院長審批,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院長審批,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院黨委會審批。沒有相應的資金來源,不得追加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校財務處應加強預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收入預算是保證學校事業發展的經濟基礎,在預算執行中,應採取有效措施將預算收入按時限、按規定要求及時、足額收納入賬;支出預算按季度劃撥預算指標,沒有特殊情況嚴禁超進度、超預算支付,不得赤字運行。財務處按季度向有關校領導、職能部門彙報和通報經費預算執行進度和使用情況。除經學校規定程序追加的預算款項以外,凡無預算或超預算用款,財務處有權拒絕支付,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收入,是指學校所得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撥入的教育事業費、科研經費、基本建設費、住房公積金經費、公費醫療費、其它經費撥款以及由學校自籌的教育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項收入。
第十五條學校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學校鼓勵教學、科研部門在保質保量地完成教學、科研及各項行政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國家和學校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充分利用學校的各種資源組織收入。
第十六條學校是唯一的收入主體。學校收入的收繳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政策及收費標準,使用符合規定的收費票據,並全額在校財務處進行入賬管理和核算,各部門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設置「小金庫」。
各部門因業務管理所得收入全額上繳學校後,由學校按照有關收入分配辦法予以分配。
第十七條學校嚴格收費管理。校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學校負責彙集各部門提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按國家有關收費政策進行初步審核後,報分管副院長提請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學校任何部門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費。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請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校財務處應當及時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繼續教育學院、中專部及各學生管理部門,有責任協助財務處做好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繳工作。
第十八條校財務處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票據的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收費票據的保管和領用等手續制度,確保收費票據使用和管理的規範性、合法性。
第十九條對各部門利用學校的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自主組織的收入,由校財務處按本辦法第三條的原則,制定統一的收入分配辦法進行分配。收入分配辦法須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學校的支出預算是安排各項支出範圍及額度的依據。學校在執行支出預算過程中,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校財務處應加強對各項支出的審核,根據真實、有效的憑據,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費用支付標準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為了有利於學校各方面工作在經費上有所保障,提高辦事效率和經費使用效益,學校按照財力相對集中、財權適當下放、分管領導負責、職能部門管理的原則,制訂經費管理審批權限。
(一)預算切塊包干經費,實行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剛性管理辦法,各部門均不得突破。
1、切塊到各院、系、部、處、室、館、所等部門的維持性包干經費,由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
2、業務性包干經費單項經費支出金額在2,000元及其以下的,由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查後,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批;20萬元以上的由院長審批。
(二)預算切塊包干以外由學校統籌安排的預算專項經費,除學校有明文規定的預算款項外,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由用款部門提出項目申請,財務處初步審查後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立項。
(2)申報項目經批准後,其經費開支的審批權限按以下標準劃分:5萬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長審批;5萬元以上至20萬,由分管院領導審查後,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批;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查後,報請院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由黨委會審定。
(三)預算機動資金,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院長掌握使用。
(四)房屋、車輛、設備等維修項目,事前須報詳細的維修預算,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房屋維修、零星建築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需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後方可付款。
(五)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門在切塊包乾的相應額度內,根據需要購買;校級公文、公務所需辦公用品等,由院長辦公室和財務處內統一管理,使用部門根據需要申報。
(六)校際往來及學校對外交流過程中的招待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分管財務副院長會同院長辦公室、財務處在預算範圍內從嚴控制使用。校內各部門因本部門的工作需要所發生的對外招待費,在其切塊包乾的相應額度內開支。
(七)國家、學校對開支項目和標準有明文規定的,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應建立嚴格有效的經費管理內部制約制度,明確經辦人、驗收人和經費審批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並各自對所簽批的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學校新建項目資金投入、租賃、承包,凡涉及學校經費和設備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初步方案,報財務處初審後提交校領導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對外簽訂合同,凡涉及學校經費、土地、設施、設備等資產的,其簽約標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權限審查確定後,由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分管副院長或部門負責人簽字,並交存財務處合同正本一份以便執行。
第二十五條校財務處應加強支出預算的管理和控制,嚴格按照年度預算確定的支出項目、範圍、支出額度安排各項開支,定期檢查和分析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有關經費使用部門通報,防止超預算支出現象的發生。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學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修購基金、房改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金以及學校自設的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七條修購基金、房改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學校自設的其他基金,其形成和使用按學校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校財務處應加強各項專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規定、收支有計劃,嚴格把關,專款專用,防止任何部門和個人擠占或挪用。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管理應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實施:
(一)貨幣資金的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條例和銀行結算辦法,本著相對集中、利於管理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開設銀行賬戶,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發生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二)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堅持限額控制、限時結清、拖欠處罰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應在該工作事項完成後的20日內結清賬目。對未提出正當理由逾期不結算的,校財務處可從其個人工資、獎酬金中扣回。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物資管理有關規定。採購、驗收、保管、領用等各個崗位各司其能,各負其責,嚴格管理,並儘可能降低存貨的庫存和消耗,保證物資的安全,提高物資的使用效益。學校資產管理處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堅持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清查盤點工作,以確保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物資,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做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實施:
(一)凡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均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範圍。單價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二)學校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學校資產管理處歸口管理學校房屋及建築物和各類行政、教學儀器設備,圖書由圖書館歸口管理。
(三)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資產管理處和財務處簽署意見後報校領導批准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經過有關部門鑑定,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四)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應全額繳存財務處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學校資產。
(五)凡占用學校資產或利用學校資產獲取收益的,其收入歸學校所有,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據為己有。對部門按規定組織的固定資產占用收入,學校按收入分配辦法相應比例進行分配。
(六)資產管理處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並應於每年年終組織一次由資產管理處、使用部門和財務處共同組成的清查盤點小組,對學校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予以處理,以確保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三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
學校無形資產的計價遵循以下原則: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成本入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發生轉讓行為並經過評估機構的評估後,按照評估價計入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有關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發生的成本支出計入有關支出。學校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支出,均計入學校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學校對外投資主體只有「湖北經濟學院」,校內二級單位原則上無權對外投資。對外投資須經院黨委會審批同意後,由學校資產管理處統一辦理。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主要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和代管款項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對負債的管理遵循以下規則:
(一)校財務處根據實際需要擬訂貸款初步計劃,報分管副院長、院長審查後,提請黨委會討論決定,並審定貸款項目和數額。財務處應加強管理,隨時跟蹤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並按期歸還。未經學校批准,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學校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學校和校內任何部門均不得向其他單位拆藉資金。學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債務擔保。
(二)校財務處應加強對各類暫存款項、應繳款項及代管款項的管理,及時與有關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手續,不得無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六條校財務處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編制會計報表,及時、完整、準確地反映學校的經費使用情況和財務成果,並報請分管副院長審核後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七條校財務處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寫學校綜合財務分析報告,及時向校領導反映財務管理和經費使用有關情況,為校領導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以避免或減少因財務信息失真或滯後引起的決策失誤。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學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確保學校財務活動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國家審計、財政、稅收、物價等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學校支持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財務處及其工作人員對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均有權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制止、糾正,並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
第四十條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依照紀委、監察、審計有關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學校各項財經活動的監督,任何部門均應積極配合。
第四十一條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均有權對學校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行為行使監督權。財務處應定期或不定期通過一定渠道向教職工報告財務情況。學校支持教職工積極參與財務管理,為學校經費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並對學校有關部門或個人,在財力和物力使用與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抵制。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相近行業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 範文問答
- 答案列表
關於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辦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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