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人的權利
扶養人對遺贈人負有生前扶養義務及依約安葬義務,遺贈人在生前對扶養人享有扶養請求權,具體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扶養人期前拒絕履行的,遺贈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63條的有關規定解除協議。由於生養死葬具有受委託處理事務的性質,扶養條款和安葬條款可以適用合同編的委託合同規則,遺贈人和扶養人的地位類似於委託人和受託人。
(二)扶養人的權利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受遺贈的權利如何產生,學界存在「生前債務說」和「死後發生說」兩種立場。「死後發生說」又可分為「代物清償預約說」和「死因行為說」。上述觀點的分歧在於,遺贈條款在遺贈人生前是否生效,扶養人基於遺贈扶養協議享有的遺贈請求權何時產生,以及哪一方主體是義務人。「生前債務說」認為,遺贈條款在遺贈人生前生效,遺贈請求權於遺贈人生前產生,義務人是遺贈人。「代物清償預約說」認為,在遺贈人生前,扶養人基於預約享有將預約推進至本約的權利。「死因行為說」認為,遺贈條款於遺贈人死亡時生效,扶養人只能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請求權。但不論采何種學說,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均屬於債權。
(三)「死因行為說」下的扶養人權利
應認為「生前債務說」和「代物清償預約說」均不足取,「死因行為說」更具妥當性。若采「生前債務說」,遺贈扶養協議便是遺贈人轉讓生前財產的生前行為,與其生前訂立的其他合同一樣,並無特殊之處。如此一來,《民法典》繼承編既無必要規定遺贈扶養協議,也不應規定其優先性。可見,「生前債務說」與繼承編內在邏輯不符。而「代物清償預約說」不僅在理論上存在分歧,還會導致實踐複雜,不利於保護扶養人。故采「死因行為說」更具合理性。
根據「死因行為說」,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有效行為和死後生效行為的結合。扶養人的義務自遺贈扶養協議成立時產生,遺贈人死亡時遺贈條款生效,而遺贈請求權的產生時點或在遺贈人死亡時,或在扶養人依約盡到生養死葬義務時,取決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約定。一旦遺贈請求權成立,遺贈債務就已到期,扶養人須及時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請求履行。遺產管理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的,由此產生的債務不履行屬於遺產債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遺產管理人對扶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觀之,遺贈扶養協議的特殊性在於扶養人和遺贈人權利產生的異時性,先履行的扶養人面臨無法獲得遺贈財產的風險。為了平衡扶養人和遺贈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有必要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探索矯治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的策略。
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扶養人對遺贈人負有生前扶養義務及依約安葬義務,遺贈人在生前對扶養人享有扶養請求權,具體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扶養人期前拒絕履行的,遺贈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63條的有關規定解除協議。由於生養死葬具有受委託處理事務的性質,扶養條款和安葬條款可以適用合同編的委託合同規則,遺贈人和扶養人的地位類似於委託人和受託人。
(二)扶養人的權利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受遺贈的權利如何產生,學界存在「生前債務說」和「死後發生說」兩種立場。「死後發生說」又可分為「代物清償預約說」和「死因行為說」。上述觀點的分歧在於,遺贈條款在遺贈人生前是否生效,扶養人基於遺贈扶養協議享有的遺贈請求權何時產生,以及哪一方主體是義務人。「生前債務說」認為,遺贈條款在遺贈人生前生效,遺贈請求權於遺贈人生前產生,義務人是遺贈人。「代物清償預約說」認為,在遺贈人生前,扶養人基於預約享有將預約推進至本約的權利。「死因行為說」認為,遺贈條款於遺贈人死亡時生效,扶養人只能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請求權。但不論采何種學說,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均屬於債權。
(三)「死因行為說」下的扶養人權利
應認為「生前債務說」和「代物清償預約說」均不足取,「死因行為說」更具妥當性。若采「生前債務說」,遺贈扶養協議便是遺贈人轉讓生前財產的生前行為,與其生前訂立的其他合同一樣,並無特殊之處。如此一來,《民法典》繼承編既無必要規定遺贈扶養協議,也不應規定其優先性。可見,「生前債務說」與繼承編內在邏輯不符。而「代物清償預約說」不僅在理論上存在分歧,還會導致實踐複雜,不利於保護扶養人。故采「死因行為說」更具合理性。
根據「死因行為說」,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有效行為和死後生效行為的結合。扶養人的義務自遺贈扶養協議成立時產生,遺贈人死亡時遺贈條款生效,而遺贈請求權的產生時點或在遺贈人死亡時,或在扶養人依約盡到生養死葬義務時,取決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約定。一旦遺贈請求權成立,遺贈債務就已到期,扶養人須及時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請求履行。遺產管理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的,由此產生的債務不履行屬於遺產債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遺產管理人對扶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觀之,遺贈扶養協議的特殊性在於扶養人和遺贈人權利產生的異時性,先履行的扶養人面臨無法獲得遺贈財產的風險。為了平衡扶養人和遺贈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有必要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探索矯治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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