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具體適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範圍雖然很廣,但是由於某些物的特殊性或處於某種特殊狀態之中,使某些物權關係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而在各國實踐中,這一原則並不是解決一切物權關係的唯一原則,而在下面幾方面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而代之以其他法律衝突原則。主要有:
(一)運輸中物品。運輸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處於經常變動之中,要確定所在地是非常困難的,即使能夠確定,以其短暫或偶然的所在地為連接點確定準據法也未必合理。而且物在運輸途中,有時會處於公海或公空,沒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適用。因此,運輸中的物品多數採用目的地法。
(二)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本身就長期處於運動之中,難以確定所在地,當其處於公海時,更無所地法可以適用。因此,目前各國普遍主張有關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係適用登記註冊地法或船國法。
(三)外國法人的財產。外國法人在自行終止或被其所屬國解散時,其財產的清理和清理後的歸屬問題不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應依其屬人法解決。
(四)與人身關係密切的財產。這類財產一般指夫妻財產、繼承財產或親子關係中用於扶養的財產,其中動產一般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適用有關的屬人法;不動產普遍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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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範圍雖然很廣,但是由於某些物的特殊性或處於某種特殊狀態之中,使某些物權關係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而在各國實踐中,這一原則並不是解決一切物權關係的唯一原則,而在下面幾方面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而代之以其他法律衝突原則。主要有:
(一)運輸中物品。運輸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處於經常變動之中,要確定所在地是非常困難的,即使能夠確定,以其短暫或偶然的所在地為連接點確定準據法也未必合理。而且物在運輸途中,有時會處於公海或公空,沒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適用。因此,運輸中的物品多數採用目的地法。
(二)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本身就長期處於運動之中,難以確定所在地,當其處於公海時,更無所地法可以適用。因此,目前各國普遍主張有關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係適用登記註冊地法或船國法。
(三)外國法人的財產。外國法人在自行終止或被其所屬國解散時,其財產的清理和清理後的歸屬問題不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應依其屬人法解決。
(四)與人身關係密切的財產。這類財產一般指夫妻財產、繼承財產或親子關係中用於扶養的財產,其中動產一般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適用有關的屬人法;不動產普遍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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