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出生於1963年8月15日。但他的個人檔案記錄了1962年8月15日的出生日期。退役後,他在一家釀酒廠工作,並調到市廣播電視局和市電視台。他於2014年退休,是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公司的成員。隨後,宋某所在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交了宋某的養老金待遇審批表。然而,宋某認為自己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省政府在處理宋某的退休和養老金時保留了宋某的出生時間。宋某拒絕接受行政複議決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儘管宋某的第一代身份證上記錄的年齡是1963年8月15日,但身份證的簽發日期晚於檔案的形成時間。如果我的身份證和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時間不一致,以我檔案中第一次記錄的出生時間為準,人社部審批結果合理。宋某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撤銷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宋某不服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級法院認為,在退休審批過程中,人社部發現宋某的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時間不一致。其個人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時間是1962年8月15日,這是他檔案中首次記錄的出生時間。1963年8月15日記錄的其他材料。根據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定,宋某於1962年8月15日退休並非不合適。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武漢一位著名勞動爭議律師表示,在確定員工出生時間時,通過員工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的方法。如果身份證與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我檔案中首次記錄的出生日期為準。
宋某不服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級法院認為,在退休審批過程中,人社部發現宋某的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時間不一致。其個人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時間是1962年8月15日,這是他檔案中首次記錄的出生時間。1963年8月15日記錄的其他材料。根據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定,宋某於1962年8月15日退休並非不合適。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武漢一位著名勞動爭議律師表示,在確定員工出生時間時,通過員工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的方法。如果身份證與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我檔案中首次記錄的出生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