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准格爾旗某煤礦採煤區位於某鎮某村,2013年8月,該煤礦因採煤,導致該村村民張某某家的5畝耕地塌陷。經同村委會協調,該煤礦將按照耕地補償標準對塌陷土地分兩輪給予經濟補償。2015年煤礦給張某某家庭發放了第一輪土地收益補償款9萬元,張某某按6口人(張某某父母2人、張某某一家3人、弟弟1人)的標準對補償款進行了平均分配。2016年張某某與妻子范某某協議離婚,其兒子歸范某某撫養。2017年煤礦又給張某某家庭發放了第二輪土地收益補償款10萬元,張某某未給范某某分配土地補償款。因此,范某某就第二輪土地補償款分配問題與張某某發生爭議。范某某認為,因該塌陷土地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自己和兒子所有,所以其土地補償款應該他們享有的權利,遂要求第二輪土地補償款還應按6口人給予平均分配。張某某認為,塌陷土地屬於其父親承包經營地範圍內,相應的補償款應歸其父母及張某某兩兄弟享有,而且范某某與其於2016年離婚,現在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於張某某與范某某對塌陷土地的歸屬產生爭議,致使補償款遲遲未能發放,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都未能達成一致協議。2018年1月7日,張某某同范某某來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調委會受理了此糾紛,並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在調查了解過程中,調解員多次與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了解到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塌陷土地是否包含范某某及其兒子的部分土地。張某某認為,在1998年該村進行二輪土地承包時,父親把范某某及兒子的土地劃分在該村的另一處(不在塌陷區),特別是現在自己已和范某某離婚,范某某更沒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如范某某不服,可去法院起訴。范某某則稱,當初嫁入張家時,張某某的父母在這塊塌陷地上給自己劃分了一塊地,自己一直在這塊地上耕種勞作,而且第一輪土地補償款發放時自己和兒子享有過相應的補償,如今張某某卻說其和兒子的土地劃分在另一處,主要是不想給其補償款,她堅決不認可,堅持索要2個人的土地補償款3.3萬元。糾紛雙方當事人積怨太深,分歧較大,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調解難度極大。
針對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爭議問題,調解員決定向該村村委會和鄰居進行調查了解,村委會還查閱了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時的土地劃分賬本。通過調查得知,塌陷的5畝土地確實系張某某父母一戶承包經營,但村委會承包土地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按照每戶的實際人口分得土地數量,張某某父母當時以其夫妻2人和2個兒子的戶口承包了此塊土地,至於到戶之後如何再分配是由戶主按照戶內人口自行分配。同時村委會和鄰居還講述,此塊土地是在范某某未嫁到張家時分得的,范某某嫁到張家後屬於新增人口,包括范某某的兒子也屬於新增人口,村裡後期給新增人口分得的土地在另一塊土地,屬於非塌陷區。至於張某某父母對所承包的土地如何向戶內人口進行劃分都無法證明。
根據調查結果,調委會組織有關人員對此案進行案例討論分析,認為在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范某某已分得土地,且范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後依然在本村生活,村集體土地也從未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雖然證明不了范某某曾經分得的土地在塌陷區補償範圍內,但也屬於張某某承包地戶內人員,同時也在這個大家族一起生活二十五年,從情理道義上建議張某某付給范某某及兒子一定的補償款。
在確定調解方案後,調解員與張某某進行溝通,從法理情理上勸說張某某給范某某一定的補償款,但張某某性格倔強,脾氣暴躁,根本聽不進調解員的話,甚至在調解現場試圖動手毆打前妻。在此情景下,調解員決定邀請該村德高望重的張某某的親戚及長輩王某某,一同參與勸解張某某。
王某某利用長輩的威望勸說張某某要冷靜對待此事,事情總要有個解決的辦法,這樣僵持下去,誰也領不上土地補償款,此時張某某的態度開始出現緩和,調解員隨即趁熱打鐵,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張某某進行了耐心細緻的勸解。一是明確告訴張某某雖然與范某某已經離婚,但張某某戶內的承包土地依然有范某某的份;二是從張某某同范某某雙方從前的夫妻關係入手,一日夫妻百日恩,雖然現在感情破裂離婚了,但也不至於老死不相往來,畢竟一起生活二十多年,不能為友也不要成敵;三是兩個人要為共同的孩子考慮,事情鬧大,會對孩子造成傷害;四是從社會影響上講,如果兩人持續僵持造成嚴重後果,將在村裡造成不良影響。經過調解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說,張某某終於同意作出讓步,願意付給范某某1.3萬元的塌陷地補償款。
在得到張某某的明確表態後,調解員又做范某某的思想工作,表示非常理解范某某的心情,張某某作為父親有義務給孩子支付生活費,但是張某某的收入微薄又要照顧父親的生活起居也很不容易。此事即使鬧上法庭,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力證自己,也會敗訴。在調解員的耐心開導勸說下,范某某鬆口表示可以降低訴求,調解員說出張某某願意給付1.3萬元的補償,范某某當即同意,一起僵持許久的糾紛終於得到圓滿化解。
【調解結果】。
2018年1月20日,雙方當事人在調委會的組織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1.張某某付給范某某塌陷土地補償款1.3萬元。
2.雙方不得再因塌陷土地補償款分配一事發生爭執。
事後,調解員對此案進行了回訪,得到協議履行良好。
【案例點評】。
近年來,隨著准格爾旗煤炭行業的發展,因礦區土地徵用及地面附著物補償等引發的糾紛大量發生,這是一起因礦區土地補償款分配案引發離婚夫妻的經濟糾紛。本案中,當事人中的一方態度堅決,脾氣暴躁,根本聽不進調解員的勸說和調解,但如果糾紛得不到妥善化解,很有可能釀成嚴重後果,針對此糾紛的實際情況,調解員採取了第三方調解法和背靠背調解法,即首先邀請當事人中德高望重的長輩參與勸解當事人,使其平復情緒後能夠聽進去調解員的調解,然後採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中除強調親情、情理之外,還需要有法理的支撐,真正做到法、理、情相結合。在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大量的事例面前,調解員給出雙方中肯的建議,雙方當事人都做出了讓步,順利達成一致協議,最終使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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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爾旗某煤礦採煤區位於某鎮某村,2013年8月,該煤礦因採煤,導致該村村民張某某家的5畝耕地塌陷。經同村委會協調,該煤礦將按照耕地補償標準對塌陷土地分兩輪給予經濟補償。2015年煤礦給張某某家庭發放了第一輪土地收益補償款9萬元,張某某按6口人(張某某父母2人、張某某一家3人、弟弟1人)的標準對補償款進行了平均分配。2016年張某某與妻子范某某協議離婚,其兒子歸范某某撫養。2017年煤礦又給張某某家庭發放了第二輪土地收益補償款10萬元,張某某未給范某某分配土地補償款。因此,范某某就第二輪土地補償款分配問題與張某某發生爭議。范某某認為,因該塌陷土地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自己和兒子所有,所以其土地補償款應該他們享有的權利,遂要求第二輪土地補償款還應按6口人給予平均分配。張某某認為,塌陷土地屬於其父親承包經營地範圍內,相應的補償款應歸其父母及張某某兩兄弟享有,而且范某某與其於2016年離婚,現在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於張某某與范某某對塌陷土地的歸屬產生爭議,致使補償款遲遲未能發放,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都未能達成一致協議。2018年1月7日,張某某同范某某來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調委會受理了此糾紛,並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在調查了解過程中,調解員多次與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了解到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塌陷土地是否包含范某某及其兒子的部分土地。張某某認為,在1998年該村進行二輪土地承包時,父親把范某某及兒子的土地劃分在該村的另一處(不在塌陷區),特別是現在自己已和范某某離婚,范某某更沒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如范某某不服,可去法院起訴。范某某則稱,當初嫁入張家時,張某某的父母在這塊塌陷地上給自己劃分了一塊地,自己一直在這塊地上耕種勞作,而且第一輪土地補償款發放時自己和兒子享有過相應的補償,如今張某某卻說其和兒子的土地劃分在另一處,主要是不想給其補償款,她堅決不認可,堅持索要2個人的土地補償款3.3萬元。糾紛雙方當事人積怨太深,分歧較大,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調解難度極大。
針對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爭議問題,調解員決定向該村村委會和鄰居進行調查了解,村委會還查閱了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時的土地劃分賬本。通過調查得知,塌陷的5畝土地確實系張某某父母一戶承包經營,但村委會承包土地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按照每戶的實際人口分得土地數量,張某某父母當時以其夫妻2人和2個兒子的戶口承包了此塊土地,至於到戶之後如何再分配是由戶主按照戶內人口自行分配。同時村委會和鄰居還講述,此塊土地是在范某某未嫁到張家時分得的,范某某嫁到張家後屬於新增人口,包括范某某的兒子也屬於新增人口,村裡後期給新增人口分得的土地在另一塊土地,屬於非塌陷區。至於張某某父母對所承包的土地如何向戶內人口進行劃分都無法證明。
根據調查結果,調委會組織有關人員對此案進行案例討論分析,認為在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范某某已分得土地,且范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後依然在本村生活,村集體土地也從未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雖然證明不了范某某曾經分得的土地在塌陷區補償範圍內,但也屬於張某某承包地戶內人員,同時也在這個大家族一起生活二十五年,從情理道義上建議張某某付給范某某及兒子一定的補償款。
在確定調解方案後,調解員與張某某進行溝通,從法理情理上勸說張某某給范某某一定的補償款,但張某某性格倔強,脾氣暴躁,根本聽不進調解員的話,甚至在調解現場試圖動手毆打前妻。在此情景下,調解員決定邀請該村德高望重的張某某的親戚及長輩王某某,一同參與勸解張某某。
王某某利用長輩的威望勸說張某某要冷靜對待此事,事情總要有個解決的辦法,這樣僵持下去,誰也領不上土地補償款,此時張某某的態度開始出現緩和,調解員隨即趁熱打鐵,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張某某進行了耐心細緻的勸解。一是明確告訴張某某雖然與范某某已經離婚,但張某某戶內的承包土地依然有范某某的份;二是從張某某同范某某雙方從前的夫妻關係入手,一日夫妻百日恩,雖然現在感情破裂離婚了,但也不至於老死不相往來,畢竟一起生活二十多年,不能為友也不要成敵;三是兩個人要為共同的孩子考慮,事情鬧大,會對孩子造成傷害;四是從社會影響上講,如果兩人持續僵持造成嚴重後果,將在村裡造成不良影響。經過調解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說,張某某終於同意作出讓步,願意付給范某某1.3萬元的塌陷地補償款。
在得到張某某的明確表態後,調解員又做范某某的思想工作,表示非常理解范某某的心情,張某某作為父親有義務給孩子支付生活費,但是張某某的收入微薄又要照顧父親的生活起居也很不容易。此事即使鬧上法庭,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力證自己,也會敗訴。在調解員的耐心開導勸說下,范某某鬆口表示可以降低訴求,調解員說出張某某願意給付1.3萬元的補償,范某某當即同意,一起僵持許久的糾紛終於得到圓滿化解。
【調解結果】。
2018年1月20日,雙方當事人在調委會的組織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1.張某某付給范某某塌陷土地補償款1.3萬元。
2.雙方不得再因塌陷土地補償款分配一事發生爭執。
事後,調解員對此案進行了回訪,得到協議履行良好。
【案例點評】。
近年來,隨著准格爾旗煤炭行業的發展,因礦區土地徵用及地面附著物補償等引發的糾紛大量發生,這是一起因礦區土地補償款分配案引發離婚夫妻的經濟糾紛。本案中,當事人中的一方態度堅決,脾氣暴躁,根本聽不進調解員的勸說和調解,但如果糾紛得不到妥善化解,很有可能釀成嚴重後果,針對此糾紛的實際情況,調解員採取了第三方調解法和背靠背調解法,即首先邀請當事人中德高望重的長輩參與勸解當事人,使其平復情緒後能夠聽進去調解員的調解,然後採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中除強調親情、情理之外,還需要有法理的支撐,真正做到法、理、情相結合。在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大量的事例面前,調解員給出雙方中肯的建議,雙方當事人都做出了讓步,順利達成一致協議,最終使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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