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應當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為時間分界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來說可以分為4類:1.婚前個人的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3.婚前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和法定孳息(因原物因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收益)。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用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房屋或珠寶,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此文藏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第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此文藏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