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過討論後形成了傾向性意見,推送如下:
從國外及我國台灣地區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來看,離婚損害賠償是與過錯行為密切相關的,它體現了在離婚時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辜者的保護。比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如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條規定:「如果因離婚導致無過錯的一方的利益遭受損害或侵害時,有過錯的一方,所謂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親屬編」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與離婚損害賠償之訴一般有兩種結合方式:一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請求,並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是過錯方提出離婚請求,而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對於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均不同意離婚,也就不會考慮到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從切實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其事後再提,即在離婚後1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時看到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便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這時人民法院可以先進行調解,能夠調解成功當然事半功倍。調解不成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第(3)項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而不是發回重審。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無過錯方離婚後另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請,這種離婚與離婚損害賠償之訴的分離,是為了讓無過錯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而且是在當事人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才能提出。「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從國外及我國台灣地區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來看,離婚損害賠償是與過錯行為密切相關的,它體現了在離婚時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辜者的保護。比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如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條規定:「如果因離婚導致無過錯的一方的利益遭受損害或侵害時,有過錯的一方,所謂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親屬編」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與離婚損害賠償之訴一般有兩種結合方式:一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請求,並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是過錯方提出離婚請求,而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對於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均不同意離婚,也就不會考慮到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從切實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其事後再提,即在離婚後1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時看到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便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這時人民法院可以先進行調解,能夠調解成功當然事半功倍。調解不成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第(3)項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而不是發回重審。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無過錯方離婚後另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請,這種離婚與離婚損害賠償之訴的分離,是為了讓無過錯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而且是在當事人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才能提出。「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