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甲急需償還賭債,不還性命難保,甲於是向乙借款100萬,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為自己借款提供擔保,丙拒絕。後甲威脅丙,若丙拒絕提供保證,就殺了丙的兒子。丙於是為甲提供擔保。這裡有甲乙的借款合同和乙丙的擔保合同,丙因受甲的脅迫訂立擔保合同,丙有撤銷擔保合同的權利,那麼在丙撤銷擔保合同後甲乙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若有效,那麼乙的後續權利又如何保障呢?
首先,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此的規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一點是指合同當事人串通欺騙保證人,這一點題主所說的問題中沒有出現這種情況。
第二點是指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而不是指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保證人提供擔保,保證人可不用承擔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意思就是說保證人是要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的。
到這裡你應該會問那保證人的權益如何維護。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文章來源於網絡,侵刪)。
首先,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此的規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一點是指合同當事人串通欺騙保證人,這一點題主所說的問題中沒有出現這種情況。
第二點是指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而不是指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保證人提供擔保,保證人可不用承擔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意思就是說保證人是要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的。
到這裡你應該會問那保證人的權益如何維護。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文章來源於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