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周女士入住位於大學東路的永恆朗悅酒店,被兩名陌生男子尾隨闖入房間。兩男子搜走了周女士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和銀行卡等財物後逃之夭夭。男子已經構成搶劫罪,但是是否符合搶劫罪的加重要件「入戶搶劫」了?本文將進行講解。
尾隨他人進酒店搶劫
據報道周女士來到位於大學東路永恆朗悅酒店辦理入住手續。周女士刷卡進屋,還沒來得及關門,就被那兩名男子從後面推入房間。兩名男子用房裡的被子將周女士包裹起來,發現周女士想呼救,其中一名男子就抽出利刃,威脅說「我們今天只要錢而不想傷害你,但你要不聽話,就別怪我下毒手」。隨後,兩名男子將周女士身上的200多元現金、手機和銀行卡被搜走。兩名男子還逼著周女士逐一說出每張銀行卡的密碼、搶劫得手後,兩名男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寬膠帶,要封上周女士的嘴。隨後酒店工作人員趕到,將周女士解救,並報警求助。
是否構成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中的戶應進行實質的解釋,對戶應強調其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徵,其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特徵只是對功能特徵的補充。對於店家一體而言,場所內部生活和經營區域相對分離的,可以認定為戶;如果難以區分的,則非營業期間可以認定為戶。
"入戶搶劫"中戶的認定,是近年來搶劫案件司法認定中較為複雜的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0 年11 月17 日頒發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1 條第1 款指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又於2005 年6 月8 日發布了《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根據《解釋》第1 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本案中,能否將酒店認定為戶是本案能否認定為入戶搶劫的關鍵所在,本人認為酒店不屬於戶的範圍,因為酒店不屬於家庭生活場所,同事根據《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酒店也不應認定為戶,故本案只是普通的搶劫,不是入戶搶劫。(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尾隨他人進酒店搶劫
據報道周女士來到位於大學東路永恆朗悅酒店辦理入住手續。周女士刷卡進屋,還沒來得及關門,就被那兩名男子從後面推入房間。兩名男子用房裡的被子將周女士包裹起來,發現周女士想呼救,其中一名男子就抽出利刃,威脅說「我們今天只要錢而不想傷害你,但你要不聽話,就別怪我下毒手」。隨後,兩名男子將周女士身上的200多元現金、手機和銀行卡被搜走。兩名男子還逼著周女士逐一說出每張銀行卡的密碼、搶劫得手後,兩名男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寬膠帶,要封上周女士的嘴。隨後酒店工作人員趕到,將周女士解救,並報警求助。
是否構成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中的戶應進行實質的解釋,對戶應強調其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徵,其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特徵只是對功能特徵的補充。對於店家一體而言,場所內部生活和經營區域相對分離的,可以認定為戶;如果難以區分的,則非營業期間可以認定為戶。
"入戶搶劫"中戶的認定,是近年來搶劫案件司法認定中較為複雜的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0 年11 月17 日頒發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1 條第1 款指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又於2005 年6 月8 日發布了《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根據《解釋》第1 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本案中,能否將酒店認定為戶是本案能否認定為入戶搶劫的關鍵所在,本人認為酒店不屬於戶的範圍,因為酒店不屬於家庭生活場所,同事根據《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酒店也不應認定為戶,故本案只是普通的搶劫,不是入戶搶劫。(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