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一夜咬死鄰居900隻雞 雞窩有漏洞要求減免責任未獲支持
兩隻寵物狗咬死鄰居家900隻雞,狗主人認為受害人雞窩有漏洞,為狗進雞窩提供了方便,要求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沒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這起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狗主人張某賠償受害人王志生37928.8元。
3小時找尋狗主人
王志生系海安縣海安鎮孫莊村15組養雞戶。2014年11月22日早晨,王志生起床後,來到屋後雞舍給雞喂食。打開雞舍門,王志生大吃一驚,只見雞倒下一大片,到處是死雞的血,兩隻狗在雞舍里吼叫。王志生趕緊退出雞舍,撥打了110。
警方到場後,請來專業人士。專業人士抓住一隻狗,另一隻狗則逃脫抓捕。警方進行了全程視頻錄像,錄像中雞舍遠端有一漏洞。事發後,各方當事人對漏洞系原先存在,還是狗進出雞舍撕咬形成,說法不一。
警方經過3個多小時向周邊群眾查訪,找到同村相鄰村民小組74歲的張某(男)。在警方出示證據後,張某隻得承認涉事狗為其所養。據張某陳述,其飼養的兩隻狗為白色薩摩耶犬,一隻狗散養,一隻狗拴狗鏈;前晚,拴養狗掙脫鎖鏈;其飼養的狗之前亦有鑽他人雞窩的先例。
以漏洞為由抗辯「減負」
狗主人張某被通知到場後,警方進行了清點、過磅。王志生的草雞被咬踩死亡近900隻,死雞重量2659.2斤。現場清理結束後,狗主人張某將死雞拉走處理。此後,張某一直堅持認為王志生有過錯,要求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但王志生不承認,因賠償數額協商未果而引發訴訟。
2015年1月22日,經法院委託價格認證中心鑑定,確定王志生直接經濟損失37228.8元。為此,王志生花去鑑定費700元。
庭審中,被告張某反覆聲稱,王志生的雞舍本身有漏洞,正是該漏洞的存在,狗才能進入雞舍。王志生作為管理人,未能將漏洞及時堵住,與狗進入雞舍產生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王志生應承擔一定責任。
判決被告全額埋單
海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動物致害責任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被告張某對其所飼養的狗未儘管理義務,致使狗掙脫鎖鏈竄至原告王志生的雞窩,導致王志生所飼養的雞大量踩踏死亡,作為狗的飼養人的張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王志生造成的損失。動物致害案件中,只有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能減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張某稱王志生的雞窩本身有漏洞而導致狗的進入,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漏洞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況且漏洞因何產生存在爭議,更不足以證明王志生在管理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王志生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張某的責任則不具有減輕之理由。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被告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飼養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該案承辦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均對動物致害採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責任的構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過錯,也不要求原告對被告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如被告想減免責任,要證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該法官指出,一般認為,只有在被侵權人實施竊取他人飼養動物或者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已經對特定場所內有飼養動物及其可能發生的危險予以警示,並已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但被侵權人仍然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該特定場所等極端情況,才能夠視為被侵權人存在故意,並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重大過失主要是被侵權人對他人動物實施挑逗、毆打等行為,造成自己損害的情形。
該案中,被告張某以雞窩漏洞要求認定原告王志生存在過錯,進而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然而,雙方當事人對漏洞如何形成意見不統一,且張某並無證據表明損害發生前漏洞已存在。況且,即便漏洞事前存在,只能說其為損害的順利施行創造了一定便利條件。條件不等於原因,條件上升為原因往往要附加額外因素,很多時候附加因素作用更大。因而,不能認定漏洞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同時,王志生對張某的狗並未實施竊取、挑逗、毆打等行為,不存在認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特定行為。綜上,被告張某聲稱的漏洞不能升級為減免責任事由,其「減負」主張不能成立,應賠償原告王志生全部事故損失。
兩隻寵物狗咬死鄰居家900隻雞,狗主人認為受害人雞窩有漏洞,為狗進雞窩提供了方便,要求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沒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這起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狗主人張某賠償受害人王志生37928.8元。
3小時找尋狗主人
王志生系海安縣海安鎮孫莊村15組養雞戶。2014年11月22日早晨,王志生起床後,來到屋後雞舍給雞喂食。打開雞舍門,王志生大吃一驚,只見雞倒下一大片,到處是死雞的血,兩隻狗在雞舍里吼叫。王志生趕緊退出雞舍,撥打了110。
警方到場後,請來專業人士。專業人士抓住一隻狗,另一隻狗則逃脫抓捕。警方進行了全程視頻錄像,錄像中雞舍遠端有一漏洞。事發後,各方當事人對漏洞系原先存在,還是狗進出雞舍撕咬形成,說法不一。
警方經過3個多小時向周邊群眾查訪,找到同村相鄰村民小組74歲的張某(男)。在警方出示證據後,張某隻得承認涉事狗為其所養。據張某陳述,其飼養的兩隻狗為白色薩摩耶犬,一隻狗散養,一隻狗拴狗鏈;前晚,拴養狗掙脫鎖鏈;其飼養的狗之前亦有鑽他人雞窩的先例。
以漏洞為由抗辯「減負」
狗主人張某被通知到場後,警方進行了清點、過磅。王志生的草雞被咬踩死亡近900隻,死雞重量2659.2斤。現場清理結束後,狗主人張某將死雞拉走處理。此後,張某一直堅持認為王志生有過錯,要求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但王志生不承認,因賠償數額協商未果而引發訴訟。
2015年1月22日,經法院委託價格認證中心鑑定,確定王志生直接經濟損失37228.8元。為此,王志生花去鑑定費700元。
庭審中,被告張某反覆聲稱,王志生的雞舍本身有漏洞,正是該漏洞的存在,狗才能進入雞舍。王志生作為管理人,未能將漏洞及時堵住,與狗進入雞舍產生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王志生應承擔一定責任。
判決被告全額埋單
海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動物致害責任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被告張某對其所飼養的狗未儘管理義務,致使狗掙脫鎖鏈竄至原告王志生的雞窩,導致王志生所飼養的雞大量踩踏死亡,作為狗的飼養人的張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王志生造成的損失。動物致害案件中,只有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能減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張某稱王志生的雞窩本身有漏洞而導致狗的進入,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漏洞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況且漏洞因何產生存在爭議,更不足以證明王志生在管理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王志生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張某的責任則不具有減輕之理由。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被告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飼養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該案承辦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均對動物致害採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責任的構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過錯,也不要求原告對被告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如被告想減免責任,要證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該法官指出,一般認為,只有在被侵權人實施竊取他人飼養動物或者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已經對特定場所內有飼養動物及其可能發生的危險予以警示,並已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但被侵權人仍然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該特定場所等極端情況,才能夠視為被侵權人存在故意,並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重大過失主要是被侵權人對他人動物實施挑逗、毆打等行為,造成自己損害的情形。
該案中,被告張某以雞窩漏洞要求認定原告王志生存在過錯,進而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然而,雙方當事人對漏洞如何形成意見不統一,且張某並無證據表明損害發生前漏洞已存在。況且,即便漏洞事前存在,只能說其為損害的順利施行創造了一定便利條件。條件不等於原因,條件上升為原因往往要附加額外因素,很多時候附加因素作用更大。因而,不能認定漏洞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同時,王志生對張某的狗並未實施竊取、挑逗、毆打等行為,不存在認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特定行為。綜上,被告張某聲稱的漏洞不能升級為減免責任事由,其「減負」主張不能成立,應賠償原告王志生全部事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