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訂單減少,生意不好,公司無法維持下去解除勞動者,應如何賠償?尊而光律師所根據其代理的案件予以匯總說明。
【基本案情】。
鄒某於2015年3月2日入職武漢市某針織廠擔任生產工,工資2501元每月,未簽定勞動合同,未買有社保,從2015年6月起,因公司訂單減少,陸續安排員工放假,有事做時再通知員工上班,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生意不好,維持不下去」簡訊通知鄒某,鄒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5003元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7366元。
【仲裁裁決】。
仲裁委裁決廠方賠償鄒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5003元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7366元。
【律師解析】。
由於訂單量減少,導致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困難,公司以「生意不好,維持不下去」為由辭退勞動者,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因此,公司未經過與勞動者協商即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年賠償2個月。
備註: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則賠償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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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鄒某於2015年3月2日入職武漢市某針織廠擔任生產工,工資2501元每月,未簽定勞動合同,未買有社保,從2015年6月起,因公司訂單減少,陸續安排員工放假,有事做時再通知員工上班,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生意不好,維持不下去」簡訊通知鄒某,鄒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5003元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7366元。
【仲裁裁決】。
仲裁委裁決廠方賠償鄒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5003元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7366元。
【律師解析】。
由於訂單量減少,導致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困難,公司以「生意不好,維持不下去」為由辭退勞動者,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因此,公司未經過與勞動者協商即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年賠償2個月。
備註: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則賠償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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