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轉包、掛靠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按實際施工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對施工人主張的工程結算中有關計劃利潤部分的請求可不予支持。
3、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屬發包人的過錯,工程款的結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則處理·因承包人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造成合同無效的,應按非等級建築資質結算工程款。
4、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後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5、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沒有異議並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承包人要求對方對此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6、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7、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後,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8、「三無」工程被有關部門責令停建後,承包人仍然依發包人的要求繼續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發包人負主要過錯責任,承包人承擔次要的過錯責任。
8、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範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
9、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於逾期交付工程致使發包人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發包人可請求對方賠償,但不得超過承包人違約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時可能造成的損失。
10、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但工程質量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負責。對造成質量問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有先將工程及相關的資料交付給對方的義務。承包人因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絕交付工程,致使發包人無法對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利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2、工程竣工後,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13、同一建設工程存在優先權和抵押權的,優先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
14、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應從工程驗收後或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發包人拒絕或拖延驗收的,應從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沒有約定工程驗收期限的,則從工程竣工或施工人要求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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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包、掛靠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按實際施工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對施工人主張的工程結算中有關計劃利潤部分的請求可不予支持。
3、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屬發包人的過錯,工程款的結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則處理·因承包人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造成合同無效的,應按非等級建築資質結算工程款。
4、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後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5、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沒有異議並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承包人要求對方對此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6、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7、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後,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8、「三無」工程被有關部門責令停建後,承包人仍然依發包人的要求繼續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發包人負主要過錯責任,承包人承擔次要的過錯責任。
8、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範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
9、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於逾期交付工程致使發包人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發包人可請求對方賠償,但不得超過承包人違約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時可能造成的損失。
10、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但工程質量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負責。對造成質量問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有先將工程及相關的資料交付給對方的義務。承包人因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絕交付工程,致使發包人無法對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利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2、工程竣工後,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13、同一建設工程存在優先權和抵押權的,優先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
14、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應從工程驗收後或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發包人拒絕或拖延驗收的,應從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沒有約定工程驗收期限的,則從工程竣工或施工人要求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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