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甲訴其親弟弟王乙、李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原告王甲不服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許昌中院二審維持了駁回原告王甲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原告王甲與被告王乙系親兄弟,王甲為兄,王乙為弟。原告王甲家距離縣城較遠,來往縣城不便,對購買商品住宅的流程不熟悉。2017年,王甲借用在縣城工作的其弟王乙的名義在縣城一小區購買一套商品房屋。房屋的首付款和按揭貸款均是王甲以王乙的名義交納和償還的。
王甲因擔心房屋所有權歸屬上產生糾紛,讓其弟王乙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房屋歸王甲所有。證明簽署後王乙與售房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銀行按揭。王甲按期向銀行交付按揭貸款,但按揭到期還清貸款後,房屋登記在了王乙的名下。
2018年,王乙因借李某現金未還,王乙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以房抵債,並通過房屋登記機關,將房屋過戶給李某。原告王甲得知後,遂以王乙、李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定王乙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協議無效,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因此,判斷房屋產權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則實際出資人對房產不享有物權權利。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對社會公眾產生的外部效力。
本案中,原告王甲按揭購房且借用王乙名字應當知道其潛在法律風險且事前沒有依法排除,被告王乙無視手足之情私自出售房屋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因。原告王甲自始至終沒有以合同當事人身份參與購房及按揭房貸款合同簽訂,也未向房屋登記部門主張過異議登記與變更登記。王乙處分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的房產,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支配權利,是屬於基於物權的公示公信效力,在外觀上享有對房屋的占有、處分的權利。被告李某在支付34.5萬元房款後,被告王乙將房屋過戶至李某名下,王甲認為王乙與李某所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理由不足,認為雙方惡意串通又缺乏證據,因此法院對王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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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與被告王乙系親兄弟,王甲為兄,王乙為弟。原告王甲家距離縣城較遠,來往縣城不便,對購買商品住宅的流程不熟悉。2017年,王甲借用在縣城工作的其弟王乙的名義在縣城一小區購買一套商品房屋。房屋的首付款和按揭貸款均是王甲以王乙的名義交納和償還的。
王甲因擔心房屋所有權歸屬上產生糾紛,讓其弟王乙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房屋歸王甲所有。證明簽署後王乙與售房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銀行按揭。王甲按期向銀行交付按揭貸款,但按揭到期還清貸款後,房屋登記在了王乙的名下。
2018年,王乙因借李某現金未還,王乙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以房抵債,並通過房屋登記機關,將房屋過戶給李某。原告王甲得知後,遂以王乙、李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定王乙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協議無效,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因此,判斷房屋產權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則實際出資人對房產不享有物權權利。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對社會公眾產生的外部效力。
本案中,原告王甲按揭購房且借用王乙名字應當知道其潛在法律風險且事前沒有依法排除,被告王乙無視手足之情私自出售房屋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因。原告王甲自始至終沒有以合同當事人身份參與購房及按揭房貸款合同簽訂,也未向房屋登記部門主張過異議登記與變更登記。王乙處分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的房產,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支配權利,是屬於基於物權的公示公信效力,在外觀上享有對房屋的占有、處分的權利。被告李某在支付34.5萬元房款後,被告王乙將房屋過戶至李某名下,王甲認為王乙與李某所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理由不足,認為雙方惡意串通又缺乏證據,因此法院對王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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