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有償委託合同
2010年,楊某委託律所代理其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代理合同約定風險代理律師服務費為執行回款10%,「非因法定或合同約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後楊某訴請獲法院支持。2011年,就律師費支付問題成訟,生效調解書確認合同繼續履行及楊某向律所出具執行委託書。2014年,楊某向律所發終止委託通知函。律所訴請支付律師費。
二、法院判決:無證據證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
1、《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託(代理)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但現行法律並未明文禁止當事人可約定對此排除適用。2、依案涉委託代理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非因法定或合同約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故應視為雙方已明確約定排除適用任意解除權,此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符合雙方選擇風險代理之目的,應予遵循。鑒於合同對約定解除的事由並未作出列舉說明,故應按法定解除條件考量合同解除條件成就與否。3、生效調解書按雙方意思表示確認合同繼續履行及楊某向律所出具執行委託書,應嚴格依此執行。現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故雙方均應按該生效調解書相關規定履行。判決楊某支付律所律師服務費4萬餘元。
三、律師說法:應允許當事人排除適用任意解除權
委託代理合同任意解除權主要系以委託合同無償性為基礎,故在有償委託合同情形下,應允許當事人約定對此排除適用。
2010年,楊某委託律所代理其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代理合同約定風險代理律師服務費為執行回款10%,「非因法定或合同約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後楊某訴請獲法院支持。2011年,就律師費支付問題成訟,生效調解書確認合同繼續履行及楊某向律所出具執行委託書。2014年,楊某向律所發終止委託通知函。律所訴請支付律師費。
二、法院判決:無證據證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
1、《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託(代理)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但現行法律並未明文禁止當事人可約定對此排除適用。2、依案涉委託代理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非因法定或合同約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故應視為雙方已明確約定排除適用任意解除權,此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符合雙方選擇風險代理之目的,應予遵循。鑒於合同對約定解除的事由並未作出列舉說明,故應按法定解除條件考量合同解除條件成就與否。3、生效調解書按雙方意思表示確認合同繼續履行及楊某向律所出具執行委託書,應嚴格依此執行。現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故雙方均應按該生效調解書相關規定履行。判決楊某支付律所律師服務費4萬餘元。
三、律師說法:應允許當事人排除適用任意解除權
委託代理合同任意解除權主要系以委託合同無償性為基礎,故在有償委託合同情形下,應允許當事人約定對此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