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5月自訴人姚某與被告人歐某結婚,2002年2月14日育有一女。2016年8月被告人歐某與自訴人姚某提出離婚,由於婚前缺少了解,雙方僅共同生活2個月,被告人在西藏工作的十餘年間,自訴人也從未來探視。後經法院調解離婚,被告人歐某一次性支付了十五萬元的小孩撫養費後結案。離婚之後,自訴人姚某從被告人歐某親戚口中得知被告人歐某與被告人張某於2004年前後結婚並有生育小孩。自訴人姚某於2017年4月下旬來到西藏日喀則市,要求有關單位追究被告人歐某與被告人張某的刑事責任,並要求120萬的民事賠償(被告人張某僅願補償20萬給姚某之女,並且要求分期付款)。
【調查與處理】。
律師在辦理案件中得知由於自訴人姚某情緒激動且不穩定(自稱擔心得抑鬱症)、訴求與被告人歐某承受能力差距很大,考慮到此案涉及兩個家庭的婦女及兩名未成年人權益,處理不好極有可能演變成為一件越級纏訪案件。
經過耐心的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姚某放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一次性支付自訴人姚某50萬元。
【法律分析】。
據歐某反映:歐某與姚某屬於父母包辦的婚姻,與姚某的結婚證為他人代領。被告人張某對歐某與姚某的婚姻並不知情。歐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並且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對於姚某要求賠償的120萬元補償費用,自己沒有能力支付。
(一)歐某聲稱與姚某屬於父母包辦的婚姻,與姚某的結婚證為他人代領。如果結婚證為他人代領,其與姚某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領取結婚證的時間過久,無法證明歐某觀點的真實性,考慮到歐某與姚某共同生活2個月並且育有一女,歐某現在再提此事法院也很難採信。因此建議歐某不要在提及此事,以免激怒姚某,為調解增加阻力。
面對如此複雜的案情,律師首先提出符合情理的初步意見,讓雙方縮小差距。對於歐某,律師首先拋出以下觀點:依據現有證據,歐某構成重婚罪;如受到刑事處罰,其每月1萬多元的補助也將取消。由此,提出初步建議:
1.認清現實,向自訴人姚某致歉。注意態度,不能再次激怒自訴人姚某。
2.立即去籌錢,在合理的範圍盡力滿足姚某的要求。
3.經測算,認為補償50萬左右比較合適。
(二)歐某認為被告人張某構成重婚罪在法律上缺少證據。由於張某對歐某之前的婚姻並不知情,由於路途遙遠,姚某從沒有來西藏,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的過錯。由於歐某與原告離婚時已近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過分割,被告人歐某和張某混同的財產由於沒有確切證據,很難作為原告與歐某的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因此與歐某和解從經濟角度考慮對原告來說也是最好的選擇。
律師的觀點:1.依據現有證據,很難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2.民事部分訴求法院很難支持;3.如果歐某受到刑事處罰,其犯罪分子的身份對於子女成長也不利。
【典型意義】。
此案是一個特定時期、特定環境引起的家庭權益糾紛案件。由於時間跨度較大,部分客觀事實已無法查清。本案既要考慮到自訴人姚某多年寡居的不易,又要考慮被告人歐某在特定條件下的無奈,還要考慮被告人張某和兩個家庭兩個小孩的無辜,在自訴人姚某感情受到傷害、思想受到刺激的情況下,促成和解無疑是最好的選擇。只有通過背靠背的分別交流、談判逐步縮小差距的方式才是最好的策略。
本案當事人積怨較深、期望值差距太大,如果在沒把握的情況下面對面的調解,只會加深矛盾。特別是在自訴人姚某感情受到傷害、思想受到刺激、情緒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即使法院判處歐某有罪,也會因為姚某其他訴求得不到支持而演變成一個無法處理的越級纏訪案件。
因此,對於這種特殊的婚姻家庭權益案件,促成調解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案的和解不但有效的解決了兩個家庭的情感、經濟糾紛,而且有效的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姚某訴歐某等涉嫌重婚罪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