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工負責制度
村幹部的分工由村黨支部根據本村工作需要和每個幹部的素質狀況,統籌考慮,確定分工,並報鎮黨委、政府備案。
二、考勤制度
村幹部每月工作時間不少於15天,考勤由包村幹部負責,鎮黨委每月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匯總,半年評比一次。對沒有完成出勤天數的,每少一天扣除村辦公經費20元。
三、工作制度
(1)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堅守工作崗位,不隨意脫崗。
(2)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疾苦,善於做群眾工作,不脫離群眾。
(3)處事公道正派,作風嚴謹,不做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事。
(4)正確行使黨員、村民賦予的權利,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濫用職權,不以權謀私。
(5)與時俱進,勤於學習,勇於創新。
(6)服從大局,積極完成任務。
四、財務制度
嚴格執行「村財鎮管」制度,從上級部門爭取的資金必須交鎮財政所,納入「村財鎮管」,對違規責任人嚴肅查處。
五、坐班制度
村「兩委會」每天至少安排一人在村活動室坐班辦公,周一到周五每天9:00—15:00為正常坐班時間。各村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原則上不少於5天,每天不少於6個小時,坐班人員要填寫好《村級工作日誌》,做好上傳下達,辦理群眾來辦事項,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六、為民服務代理制度
認真履行為民服務職責,堅持便民高效、公開公正、依法合規、無償服務的原則,為群眾提供黨務類、政務類、經濟發展類、社會生活類以及其他服務類代理服務,對直接能辦結的應及時辦理,對不能直接辦理的,說明理由,講明條件,承諾辦理,一般在2-3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申辦人。
七、請銷假制度
村幹部因私外出必須辦理請銷假手續,村「兩委會」一般幹部向支部書記請假,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因私外出必須向鎮黨委、政府請假,3天以內向片長請假,3天以上向鎮黨委書記或鎮長請假。
八、安全制度
村幹部在履行職責辦理村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好安全防範措施,切實保護好自身的安全,不能發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嚴禁在辦理村務時喝酒、賭博、酒後駕駛等違規行為發生。
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離任時,由鎮財政所和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對其任期內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村民公開。
十、責任追究制度
村幹部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和要求,造成工作失誤,損害了黨和國家的事業以及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或相關責任;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追究的範圍主要包括: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為政不廉;違反議事決策程序。擅自決策,造成不良後果;村務管理混亂,村務不公開或假公開;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造成對集體資產、資金流失的;亂集資、亂攤派,隨意增加農民負擔的;本人違反計劃生育或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不能完成,造成人口失控的;對村民提出的正當要求,能夠解決而不解決或久拖不解決的;鎮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不按時完成的;違反黨員發展、黨費收繳規定的;鬧不團結,作風霸道,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有及時調解各類矛盾糾紛,引發上訪或造成事態擴大的。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按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誡勉、調整、罷免、撤職等處理;對違反黨紀黨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村幹部的分工由村黨支部根據本村工作需要和每個幹部的素質狀況,統籌考慮,確定分工,並報鎮黨委、政府備案。
二、考勤制度
村幹部每月工作時間不少於15天,考勤由包村幹部負責,鎮黨委每月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匯總,半年評比一次。對沒有完成出勤天數的,每少一天扣除村辦公經費20元。
三、工作制度
(1)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堅守工作崗位,不隨意脫崗。
(2)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疾苦,善於做群眾工作,不脫離群眾。
(3)處事公道正派,作風嚴謹,不做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事。
(4)正確行使黨員、村民賦予的權利,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濫用職權,不以權謀私。
(5)與時俱進,勤於學習,勇於創新。
(6)服從大局,積極完成任務。
四、財務制度
嚴格執行「村財鎮管」制度,從上級部門爭取的資金必須交鎮財政所,納入「村財鎮管」,對違規責任人嚴肅查處。
五、坐班制度
村「兩委會」每天至少安排一人在村活動室坐班辦公,周一到周五每天9:00—15:00為正常坐班時間。各村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原則上不少於5天,每天不少於6個小時,坐班人員要填寫好《村級工作日誌》,做好上傳下達,辦理群眾來辦事項,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六、為民服務代理制度
認真履行為民服務職責,堅持便民高效、公開公正、依法合規、無償服務的原則,為群眾提供黨務類、政務類、經濟發展類、社會生活類以及其他服務類代理服務,對直接能辦結的應及時辦理,對不能直接辦理的,說明理由,講明條件,承諾辦理,一般在2-3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申辦人。
七、請銷假制度
村幹部因私外出必須辦理請銷假手續,村「兩委會」一般幹部向支部書記請假,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因私外出必須向鎮黨委、政府請假,3天以內向片長請假,3天以上向鎮黨委書記或鎮長請假。
八、安全制度
村幹部在履行職責辦理村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好安全防範措施,切實保護好自身的安全,不能發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嚴禁在辦理村務時喝酒、賭博、酒後駕駛等違規行為發生。
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離任時,由鎮財政所和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對其任期內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村民公開。
十、責任追究制度
村幹部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和要求,造成工作失誤,損害了黨和國家的事業以及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或相關責任;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追究的範圍主要包括: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為政不廉;違反議事決策程序。擅自決策,造成不良後果;村務管理混亂,村務不公開或假公開;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造成對集體資產、資金流失的;亂集資、亂攤派,隨意增加農民負擔的;本人違反計劃生育或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不能完成,造成人口失控的;對村民提出的正當要求,能夠解決而不解決或久拖不解決的;鎮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不按時完成的;違反黨員發展、黨費收繳規定的;鬧不團結,作風霸道,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有及時調解各類矛盾糾紛,引發上訪或造成事態擴大的。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按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誡勉、調整、罷免、撤職等處理;對違反黨紀黨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