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年行動專題實施方案》(安委〔2020〕3號),結合《關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行管〔2020〕30號)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三年行動,完善和落實煤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紮實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以煤礦企業及煤礦主要負責人為重點、覆蓋各層級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立完善覆蓋各部門、各系統、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以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為載體,深入推進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預防控制機制建設。構建以引入專業化支撐機構為重點的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動煤礦企業由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加強管理轉變,安全風險管控由政府推動為主向企業自主開展為主轉變,隱患排查治理由監管執法為主向企業日常自查自糾為主轉變。推動煤礦企業提升煤礦本質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確保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實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高質量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1.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及煤礦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人員,覆蓋煤礦企業集團和所屬各級企業、煤礦的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明確從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到一線員工所有人員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人人有責、層層負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職責應清晰明了、可操作、能落實,並對照安全職責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並公示公告,實現「一崗一清單」。
2.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煤礦企業及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要強化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責任,履行《安全生產法》的法定職責,帶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嚴格兌現安全承諾。要明確煤礦企業及煤礦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的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督促其嚴格落實崗位職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組織研究本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要堅持安全發展理念,保障煤礦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科學合理向所屬各級企業、煤礦下達產量計劃和生產經營指標,保證煤礦按照生產能力合法有序組織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所需要的安全生產投入,促進煤礦技術裝備改造升級;保障所屬煤礦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確保煤礦合理用工;強化風險管控和重大災害治理,每年不少於1次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重大風險管控、重大災害治理情況。煤礦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基礎管理、應急救援、安全責任「五到位」,安全生產關鍵時間節點要在崗在位、盯守現場,確保安全。
3.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煤礦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全員守法自覺性,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要嚴格落實「以師帶徒」制度,強化新招員工安全行為規範。煤礦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班組和一線從業人員要嚴格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煤礦要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監督機制,對照責任清單定期考核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管理。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三年行動,完善和落實煤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紮實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以煤礦企業及煤礦主要負責人為重點、覆蓋各層級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立完善覆蓋各部門、各系統、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以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為載體,深入推進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預防控制機制建設。構建以引入專業化支撐機構為重點的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動煤礦企業由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加強管理轉變,安全風險管控由政府推動為主向企業自主開展為主轉變,隱患排查治理由監管執法為主向企業日常自查自糾為主轉變。推動煤礦企業提升煤礦本質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確保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實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高質量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1.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及煤礦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人員,覆蓋煤礦企業集團和所屬各級企業、煤礦的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明確從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到一線員工所有人員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人人有責、層層負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職責應清晰明了、可操作、能落實,並對照安全職責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並公示公告,實現「一崗一清單」。
2.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煤礦企業及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要強化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責任,履行《安全生產法》的法定職責,帶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嚴格兌現安全承諾。要明確煤礦企業及煤礦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的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督促其嚴格落實崗位職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組織研究本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要堅持安全發展理念,保障煤礦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科學合理向所屬各級企業、煤礦下達產量計劃和生產經營指標,保證煤礦按照生產能力合法有序組織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所需要的安全生產投入,促進煤礦技術裝備改造升級;保障所屬煤礦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確保煤礦合理用工;強化風險管控和重大災害治理,每年不少於1次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重大風險管控、重大災害治理情況。煤礦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基礎管理、應急救援、安全責任「五到位」,安全生產關鍵時間節點要在崗在位、盯守現場,確保安全。
3.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煤礦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全員守法自覺性,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要嚴格落實「以師帶徒」制度,強化新招員工安全行為規範。煤礦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班組和一線從業人員要嚴格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煤礦要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監督機制,對照責任清單定期考核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