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十三世紀元朝統一中國後,正式被納入中央直接管轄之內,此後的明、清、中華民國時期,也一直是中央管轄下的行政區域。近代的西藏是一個封閉和落後的社會,東西方史料都顯現了這種農奴社會的極端滯後。宗教鉗制著人民的思想,農奴主和高級僧侶把持了政治與經濟權力,社會發展已經到了窮途末路。那時的英國記者埃德蒙·凱德勒(edmund candler)在其名著《拉薩真面目》(the unveiling of lhasa)就深刻描繪了西藏近代社會的困難,甚至連近年來達賴集團出版的圖書也認為他們的制度束縛了生產力和文化,社會已是窮途末路。二戰結束後,全世界都處於民族尋求新生的高潮時期,這種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疊加「政教合一」制度已經和人類文明進程格格不入。
隨著二戰的結束,英帝國無奈撤出南亞次大陸,其地緣利益訴求被印度擴張主義者接手。剛剛獨立的印度也企圖繼承英帝國在西藏的殖民遺產,獲取利益。美國也準備給西藏提供武器,並收買了噶廈內部的一些人員,派遣間諜入藏。西藏攝政達扎活佛還密謀「驅漢運動」等等,都預示著西藏即將面臨巨大的歷史轉折。新生的中國將如何著手處理西藏局勢,如何扭轉喜馬拉雅山地區的局勢,這是全世界都關注的焦點問題。
西藏和平解放大致可以分為二個時期,從1950年1月中央提出解放西藏的方針,到10月昌都戰役勝利告終為第一時期。在第一個時期里,西藏地方企圖以武力阻止中央進軍西藏,但全面失敗。第二個時期為1950年11月到次年5月協議簽訂。這一時期,中央通過外交渠道嚴禁國外勢力干涉西藏事務,在藏區宣傳解放軍的政策,爭取群眾支持;同時,西藏地方政府(噶廈)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代表團,4月抵達北京,開始與中央人民政府等談判。最終於 5月23日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該協議明確強調了西藏與祖國關係,要求鞏固國防,保證西藏不被外國侵犯,在西藏實現民族區域自治,促進西藏達賴與班禪的團結,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的文化。由此,中央正式於當日宣告西藏和平解放。
《十七條協議》是合法協議,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無論是哪條內容的簽訂,都經過了協商與談判。中央與西藏地方的簽字、決定、批准、公布程序全部合理合法。實際上,十四世達賴喇嘛對《十七條協議》的擁護也是很明確的。不僅在協議簽訂前,達賴喇嘛與西藏代表團保持內部聯繫。協議簽訂後的1951年7月,中央駐藏代表帶著毛澤東寫的親筆信抵達西藏亞東,希望達賴喇嘛返回拉薩。毛澤東的這封信指出,這個協議是符合西藏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同時也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達賴喇嘛對此非常認同。達賴喇嘛啟程返回拉薩後,也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公開聲明,完全接受《十七條協議》。
西藏解放的「和平方式」促進了中華民族的團結,這也是以毛澤東為核心的老一輩共產黨人在處理邊疆民族事務中秉承的理念。《十七條協議》的偉大之處,是通過和平手段,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原則,將西藏歷史命運扭轉與民族團結結合在一起,號召「西藏人民團結,回歸祖國大家庭」。這對於今日之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發展有積極意義。正如毛澤東在協議簽訂第二天的歡宴上致辭稱,「西藏和平解放」體現了兄弟般的團結。
《十七條協議》標誌著西藏分裂主義勢力的失敗。《十七條協議》明確了西藏會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得到發展和進步,這對西藏的社會變革起到了重要基石作用,即逐步改革封建農奴制度,讓農牧民擁有土地和草場,結束西藏人民受剝削、受壓迫的歷史。西藏和平解放還有利於當時西藏的內部社會安定,促進了長久不和的達賴喇嘛與班禪大師之間的關係發展。
總之,西藏和平解放迄今七十年,依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十七條協議》是西藏歷史上的偉大里程碑,讓西藏擺脫了西方殖民勢力的覬覦,讓西藏人民走向了自由的道路,讓西藏社會走向煥然一新的新局面,奔向正確光明的大道。
隨著二戰的結束,英帝國無奈撤出南亞次大陸,其地緣利益訴求被印度擴張主義者接手。剛剛獨立的印度也企圖繼承英帝國在西藏的殖民遺產,獲取利益。美國也準備給西藏提供武器,並收買了噶廈內部的一些人員,派遣間諜入藏。西藏攝政達扎活佛還密謀「驅漢運動」等等,都預示著西藏即將面臨巨大的歷史轉折。新生的中國將如何著手處理西藏局勢,如何扭轉喜馬拉雅山地區的局勢,這是全世界都關注的焦點問題。
西藏和平解放大致可以分為二個時期,從1950年1月中央提出解放西藏的方針,到10月昌都戰役勝利告終為第一時期。在第一個時期里,西藏地方企圖以武力阻止中央進軍西藏,但全面失敗。第二個時期為1950年11月到次年5月協議簽訂。這一時期,中央通過外交渠道嚴禁國外勢力干涉西藏事務,在藏區宣傳解放軍的政策,爭取群眾支持;同時,西藏地方政府(噶廈)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代表團,4月抵達北京,開始與中央人民政府等談判。最終於 5月23日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該協議明確強調了西藏與祖國關係,要求鞏固國防,保證西藏不被外國侵犯,在西藏實現民族區域自治,促進西藏達賴與班禪的團結,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的文化。由此,中央正式於當日宣告西藏和平解放。
《十七條協議》是合法協議,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無論是哪條內容的簽訂,都經過了協商與談判。中央與西藏地方的簽字、決定、批准、公布程序全部合理合法。實際上,十四世達賴喇嘛對《十七條協議》的擁護也是很明確的。不僅在協議簽訂前,達賴喇嘛與西藏代表團保持內部聯繫。協議簽訂後的1951年7月,中央駐藏代表帶著毛澤東寫的親筆信抵達西藏亞東,希望達賴喇嘛返回拉薩。毛澤東的這封信指出,這個協議是符合西藏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同時也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達賴喇嘛對此非常認同。達賴喇嘛啟程返回拉薩後,也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公開聲明,完全接受《十七條協議》。
西藏解放的「和平方式」促進了中華民族的團結,這也是以毛澤東為核心的老一輩共產黨人在處理邊疆民族事務中秉承的理念。《十七條協議》的偉大之處,是通過和平手段,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原則,將西藏歷史命運扭轉與民族團結結合在一起,號召「西藏人民團結,回歸祖國大家庭」。這對於今日之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發展有積極意義。正如毛澤東在協議簽訂第二天的歡宴上致辭稱,「西藏和平解放」體現了兄弟般的團結。
《十七條協議》標誌著西藏分裂主義勢力的失敗。《十七條協議》明確了西藏會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得到發展和進步,這對西藏的社會變革起到了重要基石作用,即逐步改革封建農奴制度,讓農牧民擁有土地和草場,結束西藏人民受剝削、受壓迫的歷史。西藏和平解放還有利於當時西藏的內部社會安定,促進了長久不和的達賴喇嘛與班禪大師之間的關係發展。
總之,西藏和平解放迄今七十年,依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十七條協議》是西藏歷史上的偉大里程碑,讓西藏擺脫了西方殖民勢力的覬覦,讓西藏人民走向了自由的道路,讓西藏社會走向煥然一新的新局面,奔向正確光明的大道。